武汉中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办法(2019年12月)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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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办法
    
    (2019年12月23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充分体现中小投资者在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意愿和诉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本数)股份以外的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以下简称“单独计票事项”):
    
    (一)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三)重大资产重组;
    
    (四)委托理财、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九)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其它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含单独计票事项时,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监事代表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投反对票的原因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包括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报送湖北证监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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