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24日下午2:00在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工业路北首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6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17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刚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2 人,代表公司股份352,003,8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330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的,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前提下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599,1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850%;反对119,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8%;弃权28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1,282,1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2170%;反对119,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302%;弃权28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28%。
(二)《关于2020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1,398,63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280%;反对319,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907%;弃权28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1,081,6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291%;反对319,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81%;弃权28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28%。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81,673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291%;反对319,5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81%;弃权285,7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1,081,6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291%;反对319,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181%;弃权28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28%。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山东天源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供用电合同>、 <供用蒸汽合同>、<原料供应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12,773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892%;反对175,7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398,4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1,112,7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892%;反对17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398,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9%。
(五)《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源热电有限公司签署<供用蒸汽合同>、<原料供应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12,773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892%;反对175,7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398,4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1,112,7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892%;反对17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398,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9%。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与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辅助原料供应协议>、<包装物供应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112,773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892%;反对175,7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398,4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1,112,7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892%;反对17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398,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7709%。
(七)《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签署<辅助原料供应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76,773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196%;反对175,7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434,4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4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1,076,7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196%;反对17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434,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405%。
(八)《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江苏博汇纸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签署<辅助原料供应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076,773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196%;反对175,7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434,4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40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1,076,7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8196%;反对17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399%;弃权434,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8405%。
(九)《关于子公司出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74,773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2353%;反对626,4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19%;弃权285,7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0,774,7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2353%;反对626,4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2119%;弃权285,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5528%。
(十)《关于拟购买宿舍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527,373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7566%;反对 1,046,800 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0252%;弃权 112,700股,占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8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50,527,373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7.7566%;反对1,046,8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2.0252%;弃权112,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8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刘小英 ____ 王海青:王海青
陈朋朋:陈朋朋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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