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五届十七次董事会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现对公司五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授权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金融机构要求、支持子公司经营发展,有利于推进项目的开发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且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请授权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宜。
独立董事:贾生华 王曙光 汪祥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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