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属董事会第四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暨子公司向孙公司增资的议
案》进行了审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对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以及西藏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日喀则市高争商混有限责任公司Ι曾资以实施募投项 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进行产业布局,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增资事项。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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