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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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19]第012号
致: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约定于2019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00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12月7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于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东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并对有关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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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6层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宗文峰主持。
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9,392,8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862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56,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75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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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
大会股东所 大会股东所 东大会股
股份投票数 持有效表决 股份投票 持有效表决 股份投票 东所持有
量(股) 权股份的比 数量(股)权股份的比 数量(股) 效表决权
例 例 股份的比
例
203,234,336 99.9927% 14,800 0.0073% 0 0.0000%
2.审议《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东 占出席股
大会股东所 大会股东所 东大会股
股份投票数 持有效表决 股份投票 持有效表决 股份投票 东所持有
量(股) 权股份的比 数量(股)权股份的比 数量(股) 效表决权
例 例 股份的比
例
14,163,490 99.7191% 39,900 0.2809% 0 0.0000%
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根据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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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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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19]第012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户文群 张磊
巩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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