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作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职资格及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48元/股的价格向黄海涛女士授予200万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9年12月24日。
二、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120,000股进行注销、对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智能”)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业”)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上海信业提供信用担保有利于其开展主营业务。公司对上海信业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上海信业向上海银行浦东分行申请人民币4,000万元的1年期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独立董事:于明、李绍滨、李景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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