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未发现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同时,也未发现激励对象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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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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