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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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19-095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蔚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曾赴辽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9,702,4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626%。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56,5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4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280,0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89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6,422,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7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车位租赁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399,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51%;反对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4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37,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8.9712%;反对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288%,弃权0股。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郦琦回避了表决,其他关联股东均未参加本次会议。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224,4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56,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关联股东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公司债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9,702,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856,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同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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