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关于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一)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二)的议案》及其他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一)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原交易对方的经营情况及偿付能力,公司将持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张培峰先生,有利于公司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出售款,充分保障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上述交易议案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关于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二)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原交易对方的经营情况及偿付能力,公司股东张培峰先生自愿代替对方成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框架协议》、《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补充协议》中的付款义务人,清偿所欠付价款,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此项交易有利于公司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出售款,充分保障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对上述议案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范晓亮 王世喜 董运彦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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