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会议资料,同意将《关于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定于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袁宇辉、苏启云、李常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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