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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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65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五)条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176,67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30日披露《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9-107)、《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5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1、2019年6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8),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5亿元(加上逾期利息共计3.8亿元),邓天洲先生、黄博先生、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次贷款的担保人,为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8月27日、9月2日准许撤回对江苏泓海的起诉及解除对江苏泓海价值39,00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公司已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0)。
    
    2、2019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9),系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皓阳”)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公司、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9月2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准许北京皓阳撤回起诉,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已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
    
    3、2019年7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9),系朱辉刚与黄博、宁晓艳、邓天洲、黄杰、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黄博、宁晓艳偿还朱辉刚借款4,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邓天洲、黄杰、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9年8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5),系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等保全一案,由公司、中天资产、薛向东、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程惠萍提供连带担保。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武汉绿能给付嘉茂通保理首付款5,000万元,融资期内欠付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1,666,666.68元,给付嘉茂通逾期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及违约金;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宁晓艳对上述武汉绿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5、2019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08),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能”)、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武汉绿能向华融资产偿还债务本金18,500万元、支付宽限补偿金4,045.3333万元、律师费10万元,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上诉,现在审理过程中。
    
    6、2019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6)系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借款纠纷一案,由公司、邓天洲、黄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江苏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迈皋桥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江苏中能向江苏银行2,8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于2019年11月16日披露《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9-15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73,670万元。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相关违规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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