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19-16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上诉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12,002,305.4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均在上诉或准备上诉过程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关于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12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临2018-111)、《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8-112),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大”,现名称: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2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称)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博、宁晓艳、邓天洲、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轮候冻结中天资产持有的公司 219,243,588股(因司法划转变更为92,620,637股)及孳息。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225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该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的计算公式为:30,000万元+30,000万元*12%/365*(自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之日起至全部LP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到达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之日止的实际天数)-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向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
(二)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应付未付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
(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溢价部分和逾期支付LP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以30,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
(四)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329,391.4元;
(五)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博、被告邓天洲对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688,7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博、被告邓天洲共同负担。
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现在等待受理结果。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19-147),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永续”)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浩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民初34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款(截至2018年12月16日为108,191,400元,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朝阳永续菁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三)邓天洲、黄博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582,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现在准备上诉材料,待材料准备完成后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均在上诉或准备上诉过程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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