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75号
李先军、李玉萍、李成、徐凤江、余敏浩、慕菲、纪翔远、徐长莹、
李军:
2019年4月30日,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或“公司”)披露其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事项为审计师无法获得公司有关货币资金、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收入与成本等重要会计科目以及业绩补偿、或有事项、债权债务转移交易等事项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相关会计科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披露的恰当性,也无法判断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李先军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李玉萍、李成作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徐凤江、余敏浩、慕菲作为公司监事,纪翔远作为公司总经理,徐长莹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李军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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