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股东共同投资参股优诺金生物工程(苏州)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议案的表决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表决过程中在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进行本次对外投资。
二、关于为子公司授信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天衡药业、博圣制药提供担保是为保障子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发展。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为天衡药业、博圣制药申请银行授信融资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黎 明__________ 朱 姝__________ 熊文说_________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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