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相关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超募资金(含利息)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
(正文至此)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吴永平:
周政宁:
黄绍伟: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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