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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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勤律师、毕中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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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9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9年12月10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其他事项(包括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15号管理总部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 12月 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顾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609,4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475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609,3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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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外,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相应清点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南通旗云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泰兴市智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4,609,3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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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790,6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名: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陈 峰 王 勤
______________
毕中周
日期: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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