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1 证券简称:泰和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3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东路1号(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程终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股份数为合计89,917,09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3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数74,880,0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5,037,09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09%。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370,69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70,69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9%。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85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2%;反对57,5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877%;反对57,5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37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8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59,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528%;反对59,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9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9,85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59,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528%;反对59,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696%;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长平、华诗影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泰和水处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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