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关于参股子公司宁夏中卫飞利信产业融合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审阅及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慎核查,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对相关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关于参股子公司宁夏中卫飞利信产业融合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遵循了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石慧斌、王慧、刘俊彦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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