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欣龙控股
股票代码:0009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住所:中国海南省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1层
通讯地址:中国海南省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1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2
第一节 释义........................................................................................................................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2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3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3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5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减持计划.............................................................................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6
二、权益变动方式.............................................................................................................6
(一)海南筑华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7
(二)海南筑华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11
(三)海南永昌和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15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17
四、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
审核。...............................................................................................................................1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20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0
第七节 备查文件.............................................................................................................21
一、备查文件目录...........................................................................................................21
二、备查文件备查地点...................................................................................................21
第一节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括:海南筑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科工贸有限公司、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欣龙控股、公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海南筑华 指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海南永昌和 指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天堂硅谷、嘉兴 指 嘉兴天堂硅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天堂硅谷
海南筑华通过与天堂硅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海南筑华
向天堂硅谷转让其持有的欣龙控股 8.28%的股权,并将持有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欣龙控股剩余的 8.45%的股权的表决权委托天堂硅谷行使;
同时海南永昌和与天堂硅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海南永
昌和向天堂硅谷转让其持有的欣龙控股的0.96%的股权。
本报告书 指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第1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
异。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 中国海南省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1层
注册资本 15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721282714P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 2000年1月14日
法定代表人 郭开铸
主要股东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85.00%;饶勇,持股 6.00%;庄春梅,持股
5.00%;韩君,持股4.00%
经营范围 金属材料、矿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品除外)、服装、电子产品、五金交
电、百货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 2000年1月14日 至2034年1月13日
通讯地址 中国海南省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1层
通讯方式 0898-6858161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海南省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1层
注册资本 103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5RC2EC9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 2015年10月8日
法定代表人 张哲军
主要股东 张哲军,持股51.46%;郭开铸,持股46.12%;曾裕超,持股2.43%
经营范围 文化项目投资,市政项目投资开发,旅游项目投资开发,医疗项目投资、开发、运
营,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服务,理财服务
经营期限 永久
通讯地址 中国海南省口市龙昆北路2号珠江广场帝豪大厦21层
通讯方式 532318429@qq.com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南筑华董事、监事和高管理人员情况如下: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境外居留权 兼职情况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 欣龙控股董事长兼总
郭开铸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四东路 26号银梦别 无 裁、海南永昌和董事
墅805栋
海口市椰林路欣安 海南开帆贸易有限公
王梅南 女 监事 中国 花苑A-203房 无 司及广西集康贸易有
限公司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之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南永昌和董事、监事和高管理人员情况如下: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境外居留权 兼职情况
张哲军 男 董事长 中国 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西三街 70 无 无
号大院19号501房
曾裕刚 男 董事、总经 中国 海口市美兰区海秀大道18号 无 五
理
欣龙控 股董
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 26 事 长 兼 总
郭开铸 男 董事 中国 号银梦别墅805栋 无 裁,海 南筑
华法定 代表
人
曾裕超 男 监事 中国 海口市南宝路昌隆宿舍 901 无 无
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欣龙控股的股权外,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如下:
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85.00%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0.96%
16.73%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对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海南筑华、海南永昌和分别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6.73%和 0.96%的股份,同时,海南永昌和持有海南筑华 85.00%的股权,海南筑华和海南永昌和为同一主体控制,因此,海南筑华、海南永昌和为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主要系公司整体规划发展及转让方对资金的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对欣龙控股进行增持或继续减持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海南筑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90,098,591 股,持股比例为 16.73%;海南永昌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5,170,810股,持股比例为0.96%,同时,海南永昌和通过海南筑华间接持有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76,583,802股,间接持股比例为 14.22%。海南筑华和海南永昌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7.70%的股份,海南筑华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权益变动方式
2019年12月21日,海南筑华与天堂硅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海南筑华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44,590,000 股股份(占欣龙控股已发行份的 8.28%),以21,403.20 万元人民币对价转让给天堂硅谷;同时海南筑华与天堂硅谷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海南筑华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的 45,508,59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5%)所代表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天堂硅谷行使。
2019年12月21日,海南永昌和与天堂硅谷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海南永昌和将其所持上市公司5,170,810股股份(占欣龙控股已发行份的0.96%),自该等股份中被质押部分解除质押之日起的 3 个交易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浮10%作为交易价格,转让给天堂硅谷。
本次权益变动后,天堂硅谷将直接持有欣龙控股 9.24%的股权,并通过获得的海南筑华 8.45%委托投票权,控制欣龙控股合计 17.70%的股份表决权,成为欣龙控股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于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 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股) (%) (股) (%)
海南筑华 90,098,591 16.73 直接 45,508,591 8.45 直接
海南永昌和 76,583,802 14.22 间接 45,494,378 7.18 间接
5,170,810 0.96 直接 - - -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海南筑华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海南筑华(甲方)
受让方:嘉兴天堂硅谷(乙方)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转让标的
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标的股份数量为 44,590,000 股,占欣龙控股股本总数的8.28%。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3、履约保证金
双方同意并确认,自上市公司公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上市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日”)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写:伍仟万元整,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
本协议履行期间,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完全拥有履约保证金的实际权益(包括本金及产生孳息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根据本协议执行情况对应本金转为股份对价款或者违约金的一部分。
4、转让价款及支付
(1)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8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1,403.20万元(大写:贰亿壹仟肆佰零叁万贰仟元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总价款”)。
(2)双方同意,股份转让总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1)公告日之后,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的金额为甲方应向债权人偿还的1.03亿元借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
A、甲方应提供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所需涉及甲方的全部资料,并提前交付给乙方;
B、双方已经通过内部有效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
2)自中登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二期股份转让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第二期股份转让款的金额为股份转让总价款扣减第一期股份转让款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股份转让总价款的一部分。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数量相应调整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不作相应调整。
5、标的股份过户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同意应于中国法律许可的最早日期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2)双方同意,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与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6、表决权委托
如在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尚未解除质押的,或者如在标的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的合规确认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自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触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有权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含履约保证金、股份转让款)及其对应年化 12%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限自乙方支付相应款项之日起至甲方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且在甲方已全额返还上述款项之前,甲方应将标的股份之表决权自动无条件委托给乙方,自甲方全额返还上述款项之日起,标的股份之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
(2)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且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之表决权无条件自动委托给乙方行使,直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
7、公司治理
(1)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全部支付义务之日起或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适格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名单。甲方应于收到名单之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发出关于审议改选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董事会会议通知(乙方提名董事 7名(包括3名独立董事);甲方提名董事4名(包括1名独立董事)),在该次董事会关于上述事项通过审议后,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且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全部支付义务之日起或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适格监事候选人名单。甲方应于收到名单之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发出关于审议改选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会会议通知(乙方提名非职工监事 2 名),在该次监事会关于上述事项通过审议后,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之外,为保障上市公司原有产业的正常经营及发展,原则上双方同意上市公司原高管人员职务保持不变。
8、过渡期间安排
(1)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且改选董事以及监事股东大会通过之日止为过渡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新的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一步新增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借款及对外担保,但用于置换已存在的债务或担保时除外。
(3)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4)在过渡期内,甲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在过渡期内,甲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9、本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10、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解除质押后,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未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行使;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标的股份权利处于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的状态;
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履约保证金;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将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于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前解除质押。
5)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海南筑华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海南筑华
乙方:嘉兴天堂硅谷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表决权委托
(1)授权股份
本次表决权委托所涉授权股份为《股份转让协议》所涉标的股份以外的甲方所持上市公司 45,508,5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45%)股份(以下简称“授权股份”)。
(2)甲方不可撤销地全权授权乙方,作为授权股份唯一、排他的独家代理人,全权代表甲方自身,在委托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就授权股份行使该等股份对应的如下股东权利(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提交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候选人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
2)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包括其修正、变更、增补及重新制订的内容,而不论其生效时间在本协议订立之前或之后)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甲方所持股份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上市公司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授权股份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4)双方在此确认,甲方不再就本次表决权委托涉及的具体表决事项向乙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等的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 2 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出具相关文件。
3、委托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年(以下简称“委托期限”)。
(2)委托期限内,若上市公司未来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则在上市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手续为准,下同)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所有权、转让收益权等)出让授权股份的股东权益。
若在上市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甲方可以减持授权股份,但尚未减持部分的股份之表决权仍继续委托给乙方。
(3)委托期限届满,但上市公司尚未完成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则表决权委托期限自动延长至上市公司完成一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该延长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可以减持授权股份,未减持部分的股份之表决权仍应继续委托给乙方。同时,甲方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授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否则甲方应将超额减持部分所获得收入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4、委托权利的行使
(1)乙方在行使委托权利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行投票表决。
(2)甲方应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同时甲方不得采取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妨碍乙方行使委托权利。
5、免责与补偿
乙方因拥有或者行使委托权利所产生的相关后果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任何第三方向乙方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但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部门或主管部门决定或判决等、上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上市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以及因甲方自身原因损害上市公司或其它股东合法权益等不可归责于乙方情形的除外。
6、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①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或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表决权委托的重要协议;
③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若需)。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已告知乙方授权股份处于质押状态,但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情形。
4)其承诺乙方可以根据本协议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完全、充分地行使委托权利。
5)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可撤销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宜,并保证在乙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干涉、阻挠或影响乙方行使委托权利。
(2)乙方向甲方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①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②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表决权委托的重要协议;
③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2)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本协议而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3)其将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上市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相关安排,损害上市公司、甲方或其它股东合法权益。
7、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双方同意,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3)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委托期限届满;
3)若因乙方未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本《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4)若乙方未履行或迟延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以及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5,170,810 股股份事宜项下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本协议生效后,若本次表决权委托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海南永昌和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订主体及签订时间
转让方:海南永昌和(甲方)
受让方:嘉兴天堂硅谷(乙方)
签订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交易内容以及付款安排
(1)交易方式:甲方将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5,170,810 股(占欣龙控股股本总数的0.96%)在本协议约定的交易时间段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给乙方。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条款,以指定的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述甲方所减持的股份。
(2)交易时间段:自标的股份中被质押部分解除质押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为大宗交易时间段。
(3)交易股数:交易股数为 5,170,810 股,在约定的大宗交易时间段内,由双方协商选择大宗交易的时机,一次或多次进行交易。
(4)交易价格: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浮10%作为成交价。
(5)付款安排: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标的股份中的 5,1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在进行本次大宗交易前需要先行解除。因此在乙方受让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出让的欣龙控股 44,590,00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先行支付 2300.00 万元(大写:贰仟叁佰万元整)(以下简称“解除质押款”)至甲方指定账户,专项用于解除质押股份。
2)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中被质押部分解除质押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进行大宗交易。
3)鉴于乙方已经代甲方支付了解除质押款,甲方同意,于大宗交易完成之日起的2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中所收到的款项(以下简称“大宗交易款”)归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3、交易信息以及交易流程
(1)交易流程:双方在约定的大宗交易当日,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分别完成《大宗交易报盘登记表》及交易约定号等交易准备工作并报备,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买卖资料向各自证券营业部及时报盘交易。
(2)交易当日由双方分别指派工作人员对交易事宜进行协商。
4、标的股份转移
双方同意,自深交所交易系统确定标的股份的大宗交易成交之日起,标的股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5、表决权委托
如在乙方支付解除质押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标的股份尚未解除质押的,或者如在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通过大宗交易成交的,则乙方有权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触发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要求采取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解除质押款及其对应年化 12%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限为自乙方支付解除质押款之日起至甲方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且在甲方已全额返还上述款项之前,甲方应将标的股份之表决权自动无条件委托给乙方,自甲方全额返还上述款项之日起,标的股份之表决权委托自动终止。
(2)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且甲方应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之表决权无条件自动委托给乙方行使,直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止。
6、本协议的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7、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甲方承诺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解除质押后,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未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行使;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标的股份权利处于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的状态;
5)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转移至乙方名下之日期间,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1)其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3)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解除质押款;
4)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将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于大宗交易前解除质押。
5)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筑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90,098,591股,持股比例为16.73%。海南筑华持有的90,04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已被质押,质押股份占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比达到 99.93%。根据海南筑华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已就解除标的股份质押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公告日之后,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嘉兴天堂硅谷应将第一期股份转让款支付至海南筑华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解除标的股份的质押,第一期股份转让款的金额为海南筑华应向债权人偿还的 1.03 亿元借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A、海南筑华应提供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所需涉及海南筑华的全部资料,并提前交付给嘉兴天堂硅谷;B、双方已经通过内部有效决策程序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海南永昌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170,810 股,持股比例为0.96%。海南永昌和持有的 5,1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已被质押,质押股份占其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占比达到 98.63%。根据海南永昌和与嘉兴天堂硅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上述股份的质押状态在进行本次大宗交易前需要先行解除,因此,在嘉兴天堂硅谷受让海南筑华出让的欣龙控股 44,590,000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嘉兴天堂硅谷应先行支付 2,300.00 万元至海南永昌和指定账户,专项用于解除质押股份。
四、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披露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买卖欣龙控股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郭开铸
2019年12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张哲军
2019年12月21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五)《股权转让协议》;
(六)《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查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为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欣龙控股(集团)股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
上市公司名称 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路2号帝豪大厦
17层
股票简称 欣龙控股 股票代码 000955
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信息披露义务人注中国海南省口市龙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公司 册地 昆北路2号珠江广
场帝豪大厦21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增加 □ 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 无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 □
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是 √ □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是 □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大宗交易及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海南筑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持股数量: 90,098,59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16.73%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海南永昌和)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5,170,810
持股比例: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海南筑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44,590,000股股份
变动比例: -8.28%
持股种类: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变动数量:减少45,508,591股对应的表决权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变动比例:减少8.4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数量:可支配0股对应的表决权
持股比例:可支配0股份对应的表决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海南永昌和)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5,170,810股股份
变动比例: -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是√ □ 否 □
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是 □ 否√ □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是 □ 否√ □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 提 供 的 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是√ □ 否 □
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筑华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开铸
2019年12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永昌和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哲军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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