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是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的执业队伍,可以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业务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包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陈秋雄、严洪、黄中宇、薛乐群、刘兆军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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