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16号
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7日,你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称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少于 30,000 万元且不高于 60,000 万元,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4日)。2019年11月6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显示,在回购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上述终止回购股份事项已经你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通过。
你公司董事会制定回购方案时未能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的有关事项,在回购期内未进行回购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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