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股份: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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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337 证券简称:银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9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99号公司办公大楼附楼5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集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健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张稷先生主持。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所持股份数431,094,5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5%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股份数430,792,6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所持股份数301,9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所持股份数709,5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50,187,921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249,970,22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217,700股;反对84,233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4,233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5,3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8.1284%;反对84,233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1.8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50,187,921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249,970,221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217,700股;反对84,233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反对0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84,233股;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5,30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8.1284%;反对84,233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1.87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和蒋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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