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凌股份”或“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按《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独立董事:
吴毅雄 杨依明 徐政
深圳市瑞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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