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8 证券简称:昆仑万维 公告编号:2019-174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4)、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告编号:2019-172)已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1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王立伟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3日下午14时
(2)网络投票时间:
2019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明阳国际中心B座11层会议室
6、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标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7.1条关于社会
公众股东的规定执行。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22,683,9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391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6,675,4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13%。
2、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5 人,代表股份229,359,4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972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3人,代表股份6,675,4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1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后通过的议案:
议案1.00 《关于调整OPERA股权投资交易中转让方业绩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周亚辉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9,45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4778%;反对1,279,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5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395,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8297%;反对1,279,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7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周亚辉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50,737,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675,4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谢发友、任浩两位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会议见证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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