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19-082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3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1号院1号楼东方国信大厦7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代表股份总数352,905,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976%。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数44,778,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6,126,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97%;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6,779,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52,905,91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778,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52,905,91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778,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立信所)》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52,905,919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778,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王蓬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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