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近日公示的中标结果,公司中标“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情境化沉浸式安全文化教育科研平台(一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49,590,000.00元,现公司拟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以下简称“合肥院”)签订相关项目合同。鉴于公司与合肥院受同一主体清华大学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上述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交易双方是平等互惠关系,合肥院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于梅、卢远瞩、尹月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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