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开润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黄智、赵志成、汪洋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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