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鹭燕医药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配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19年10月17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19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19264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就《反馈意见》所涉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同时就发行人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今(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新增及/或变动的法律事实进行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所涉法律问题的回复
一、请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明确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1题)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制定和实施本次配股的具体方案、决定配售比例和数量等事宜。
2019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确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股份数量的议案》,确定本次配股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2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若以公司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股份总数326,830,440股为基数测算,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65,366,088股。自配股股权登记日至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变动,则配售股份数量按照变动后的股份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根据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明确公司 2019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股份数量的议案》,明确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数量,已履行了必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2题)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缴款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各省/地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共计120项,其中罚没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共计35项,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共计85项,该等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违法事由及处罚内容等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 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部分“(一)行政处罚”所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等文件资料,结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35项罚没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具体说明如下:
(1) 药监行政处罚
1) 因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而受到的药监行政处罚
针对该等行政处罚,A. 作为药品流通企业,发行人及其相应子公司从生产企业或其他的医药商业企业(“供货方”)处采购药品/药材,采取零售或批发等形式提供给终端消费者或其他医药商业企业(“客户方”);其已严格履行GSP(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要求的规范操作流程,药品/药材本身的质量问题非发行人及其相应子公司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供货方签署的相应采购协议,因供货方原因发生的药品/药材质量问题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向供货方索赔。B. 作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燕来福制药生产的部分中药饮片主要因原材料本身质量问题而导致成份、含量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燕来福制药已落实加强原材料检测、产品召回等举措。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燕来福制药直接通知供货方缴纳有关罚款或在缴纳罚款后向原材料提供方进行追偿或要求其补偿。
1
就鹭燕医药、燕来福制药及海峡两岸药材的药监行政处罚(第1-7项),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证明》,确认鹭燕医药及燕来福制药“除上述处罚外,自2016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及地方工商管理、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监督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同时,《证明》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食药监稽(2014)9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督办的重大案件主要包括:(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案件;(二)违法违规情形严重,足以吊销或者撤销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案件;(四)其他造成重大影响1
指附件一中第1-7项,下同。
的案件。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督办办法》(闽
食药监稽查[2014]133号)第五条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办的重大案件
主要包括:(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省委、省政府
批示交办的案件;(二)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
(三)违法情形严重,可能涉及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由总局、省局撤销产
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四)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件;(五)其他造成重
大影响的案件。”因此,鹭燕医药、燕来福制药及海峡两岸药材的上述药监行政
处罚不属于国家及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办的重大案件,不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就莆田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8-15项),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莆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已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时接受处罚,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就泉州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18-20项),泉州市洛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泉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我辖区内的企业。截至目前,该企业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三明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 23 项),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已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时接受处罚,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就宁德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24-25项),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宁德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理。”
就抚州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26项),一方面该公司为发行人收购而来,相关处罚决定于发行人收购前作出,且抚州鹭燕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不足5%;另一方面,药监主管机关仅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未罚款。因此,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就赣州鹭燕的药监行政处罚(第 27、28 项),一方面,赣州鹭燕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不足5%,且为发行人收购而来;另一方面,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具《证明》,“赣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已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时接受处罚,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重大的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适用的《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及流通企业涉嫌生产、销售的药品所含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上述各相关子公司均持有现行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存在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2) 因其他违法行为而受到的药监行政处罚
赣州鹭燕(第29项)因违规使用票据、赣州鹭燕(第30项)及南充鹭燕(第31项)因未及时停止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泉州鹭燕(第19项)及巴中鹭燕(第32-33项)因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和内江鹭燕(第34项)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地址而受到药监行政处罚。前述第30-34项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发行人收购前、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处罚金额较小。
就赣州鹭燕、南充鹭燕、泉州鹭燕及巴中鹭燕的相关药监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等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吊销相关经营资质的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子公司均持有现行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存在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形。
就内江鹭燕的相关药监行政处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因此,内江鹭燕前述10,000元罚款属于法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限额。
此外,赣州鹭燕、泉州鹭燕已取得相应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南充鹭燕、巴中鹭燕、赣州鹭燕及内江鹭燕均系发行人收购而来,相关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发行人收购前,且南充鹭燕、巴中鹭燕、赣州鹭燕及内江鹭燕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均不足5%。
(2) 其他行政处罚
莆田鹭燕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部分工程受到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1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第16项);莆田鹭燕(第17项)、泉州鹭燕(第21-22项)、广元鹭燕(第35项)因违规使用或开具发票、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未妥善保管账簿等原因受到当地税务部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4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及莆田市城市管理局等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行人子公司莆田鹭燕、泉州鹭燕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广元鹭燕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虽然属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但其违法行为系未按规定保管2012和2013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等文件资料,违法行为性质轻微;同时,广元鹭燕系发行人收购而来,相关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均发生在发行人收购前,且其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不足5%。
2. 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共计85项,涉及金额合计216,742.55元。结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具体说明如下:
(1) 药监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等文件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罚没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中有73项药监行政处罚,其中64项系因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而受到的药监行政处罚,该等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均较小,或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认相关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相关主体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相关行为直接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上述药监行政处罚外,湖里华兴医院(第 92 项)、宁德鹭燕大药房(第98-100项)、三明鹭燕(第78项)、宁德鹭燕(第84项、第91项)、漳州鹭燕(第61项)、泉州鹭燕(第56项)因其他违法事由受到药监行政处罚,具体违法事由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均属于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低金额,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其他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海南鹭燕(第93项)、康源爱心(第94项)、海峡两岸药材(第95项)、宁德鹭燕大药房(第101项)、赣州鹭燕(第110项)、抚州鹭燕(第111、112项)、南平鹭燕大药房(第113项)、莆田鹭燕(第55项)受到当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共计9项,南平鹭燕(第82-83项)受到当地交通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共计2项,鹭燕医药(第38项)受到当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1项,具体违法事由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及《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比例均属于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低的金额/比例,相关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等,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的情形。
三、根据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较大比例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请申请人结合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补充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是否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性的有效措施。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3题)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相关情况
1. 股份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授信额度协议》《最高额质押合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确认书》《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等文件资料及有关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控股股东麦迪肯持有发行人11,550.684万股股份,其中已质押股份4,613.55万股,占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数的39.94%,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4.12%,具体情况如下:
序 质押 质押 质押数量 融资/担保金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押原因
号 人 权人 (万股) 额(万元)
1 244.80 2016.11.02 补充流动资金
厦门 1,800 2020.09.03
2 银行 81.60 2018.06.15 补充质押
麦迪
肯 投资厦门万顺
3 国信 1,736.55 8,000 2017.12.07 2020.03.05 荣投资合伙企
证券
业(有限合伙)
序 质押 质押 质押数量 融资/担保金
质押起始日 质押到期日 质押原因
号 人 权人 (万股) 额(万元)
4 136.00 2018.09.03 补充质押
5 139.40 2018.09.20 补充质押
6 146.20 2018.10.15 补充质押
7 1,054.00 2018.12.06 补充质押
中国
8 中投 1,075.00 3,000 2019.09.27 2020.09.25 补充鹭燕生物
流动资金
证券
2. 质权实现情形的有关约定
根据《最高额质押合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确认书》等文件资料,如质押股份价格低于某一特定价格且麦迪肯未及时补充质押或出现麦迪肯违约等情形的,债权人有权采取要求麦迪肯补充质押、偿还部分本金或对质押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等债权保障措施。麦迪肯质押股份对应的预警价格及平仓价格如下:
预警线(元 平仓线(元
序号 质押人 质押权人 质押数量(万股) /股) /股)
1 244.80
厦门银行 6.11 未约定
2 81.60
3 1,736.55
4 136.00
麦迪肯
5 国信证券 139.40 4.54 4.03
6 146.20
7 1,054.00
8 中国中投证券 1,075.00 7.34 6.17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年年度报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及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金祥通过麦迪肯、三态科技间接持有并控制发行人 11,924.26 万股股份,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根据麦迪肯《企业信用报告》及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截至2019年9月30日,麦迪肯资产总额为28,150.84万元、净资产为9,993.24万元(未经审计);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麦迪肯还对外投资并持有鹭燕集团、鹭燕生物、厦门蒲华贸易有限公司及上海标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其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失信记录和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情况,具备清偿能力。
4. 发行人股价变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公开渠道信息,发行人股票自上市交易起至今各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上述股份质押所设定的强制平仓价格。
(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对发行人控制权的影响
根据麦迪肯提供的书面说明及发行人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麦迪肯股份质押所对应的债务/融资金额为1.28亿元。2019年12月1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7.90元/股,高于预警线和平仓线对应股票价格。按前述价格计算,麦迪肯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市值为9.125亿元,其中已质押股份对应市值3.64亿元,远高于债务/融资金额。同时,在发行人股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麦迪肯可采取补充质押、提前偿还债务等方式避免被强制平仓。因此,麦迪肯股份质押不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
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有关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文件,截至2019年9月30日,麦迪肯持有发行人11,550.684万股股份,已质押股份4,613.55万股,占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39.94%,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4.12%。
根据《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截至2019年12月10日,发行人除麦迪肯之外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低,第二大股东建银国际医疗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仅为2.32%。因此,鉴于麦迪肯质押股份被较大幅度平仓的风险较小,结合发行人除麦迪肯之外的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均由实际控制人吴金祥担任等客观事实,麦迪肯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实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
为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控股股东麦迪肯及实际控制人吴金祥于2019年12月出具《关于维持鹭燕医药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函》,承诺:“1. 截至本函出具日,上述股权质押的履约保障比例处于较高水平,且从未发生质押平仓的情况,亦不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2.本单位/本人将控制股权质押比例保持在合理水平,若因市场出现极端情况而导致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本单位/本人将确保剩余股权能够满足补充质押的要求,并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质权实现的风险;3.本单位/本人承诺依法、合规、合理使用股权质押融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风险,确保有足够偿还能力;4.本单位/本人将合理规划本单位/个人融资安排,并及时关注公司股价走势,做好预警安排,必要时提前与相关质权人进行协商,达成合理解决方案,避免发生平仓风险”。
综上所述,结合控股股东资信实力、发行人股价变动、发行人股权结构等客观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股份质押预计不存在较大幅度的平仓风险,因此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采取相关措施以维持控制权稳定。
四、近年来,国家大力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先后出台“两票制”、医保支付改革、药品集中采购等政策措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医疗、医药行业特别是医药流通领域相关政策措施的基本情况、出台背景、具体内容,对药品流通领域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应对措施,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4题)
(一)医疗、医药行业(特别是医药流通领域)相关政策措施
根据《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医药流通领域近年来的政策主要包括规范药品管理、提高流通效率、规范药品招标采购、完善药品的定价机制等方面,具体政策情况如下:
1. 两票制
根据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 年重点工作任务》等规定,“两票制”是指从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该政策旨在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和附加成本以降低药品销售价格,具体推进情况如下:
日期 部门/省份 文件 主要内容
《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
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
2009年 《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配送
9月 福建省 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 两票制试点
办法》《药品集中采购药品
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2016年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明确提出在综合医改试点省份和公
4月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
制”,全国“两票制”改革拉开帷幕
《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 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
2017年 国务院医改办、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 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
1月 国家卫计委等 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争取在
八部委
通知》 2018年全面推开
2017年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 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
2月 国务院办公厅 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 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
干意见》 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票制”,
日期 部门/省份 文件 主要内容
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推开
2017 年年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
2017年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和前四批 200 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4月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
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实行“两
票制”
2018年 国家卫计委等《关于巩固破除以药补医
3月 六部委 成果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 强调全面落实,落地药品“两票制”
合改革的通知》
2. 医保支付改革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福建省《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及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通知》等规定,医保支付改革是近年来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推进情况如下:
日期 部门 文件 主要内容
国 家 发 展 明确提出医保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
改革委、国 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
2015年 家 卫 生 计《推进药品价格 理形成的机制,表明我国药品价格管理模式正从“最
5月 生委、人力 改革的意见》 高零售限价”向“医保支付价格”管控转变。决定
资 源 社 会 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保 障 部 等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医药实际
七部委 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关于公布药品 1. 福建省成为国内首个公开医保支付价的省份及医
联合限价阳光采 改试点省份;2.在省级采购方案中新增了两个价格,
2017年 购目录(第一批)第一个为医保的最高限价,第二个为医保的支付价
3月 福建省 及医保最高销售 格。最高限价超出的部分今后将由医院承担,而医
限价和医保支付 保支付的价格和最高限价之间的价格将由患者承
结算价通知》 担。
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
2017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
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关于进一步深 各地要选择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国家
2017年 国 务 院 办 化基本医疗保险 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
6月 公厅 支付方式改革的 费试点,鼓励各地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
指导意见》 方式。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
机构及医疗服务,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
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
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2019年 国 家 医 保《疾病诊断相关 在国家医保局要求,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技术
10月 局 分组(DRG)付 规范》开展DRG相关工作,并在严格执行《分组方
费国家试点技术 案》下,确保26个主要诊断分类(MDC)和376个核
日期 部门 文件 主要内容
规范和分组方案》心DRG分组(ADRG)全国一致,按照统一的分组操
作指南,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细分DRG
分组(DRGs)。各试点城市要坚持统分结合,不得随意
更改MDC和ADRG组别。
要求各试点城市统一使用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
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医保结算清
单等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推进信息业务编码标
准落地应用;通过医保结算清单采集医疗机构有关
数据;提高数据管理能力。
DRGs 制度的推进,本身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推动医保精细化管理,提
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3. 集中采购(带量采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卫计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带量采购是指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开展招投标或谈判议价时要明确采购数量,企业需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带量采购可实现降低药价、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等目的。带量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改革的具体推进情况如下:
日期 部门 文件 相关内容
关于基药、非基药招标的纲领性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1.分类采购(4+1 模式):“量大、价高、多家”,
带量采购,双信封竞价招标;“独家、专利”,(国
家级、省市级)政府谈判;“妇、儿、急、救、低价、
《关于完善公 普输”限价挂网,谈判进院;“量小、短缺”,定点
2015年 国 务 院 办 立医院药品集 生产;“精麻寄传疫生饮片”仍按现行规则采购。2.
2月 公厅 中采购工作的 药款结算时间:30天。3.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对因配
指导意见》 送不及时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逾期
不改则取消其中标资格。4.重点跟踪辅助用药、医院
超常使用的药品。5.药价: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
垄断行为,以及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
等违法行为。
对双信封招标制度、药款结算管理、药品供应配送、
采购平台建设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1.坚持双信封招
标制度,落实招采合一、带量采购、量价挂钩;2.各
《关于落实完
地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 11 月中
善公立医院药
2015 下旬;实现招标采购政策联动,方便生产企业理性投品集中采购工年国 家 卫 计
6月 委 标、提前组织安排生产;3.配送:对配送率低、拒绝作指导意见的
承担基层药品配送、屡犯不改的企业取消中标、挂网
通知》
资格,取消供货资格。要研究细化医院被迫使用其他
企业替代药品,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的配套措
施;4.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
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
日期 部门 文件 相关内容
成交价格进行调整;5.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探索
由社会零售药店、医保定点药店承担医院门诊药事服
务的实现形式和路径。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
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
《国家组织药 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
2019年 国 务 院 办 品集中采购和 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
1月 公厅 使 用 试 点 方 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案》 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
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
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制定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改
《关于印发深 政策文件。扎实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
2019年 国 务 院 办 化医药卫生体 点,加强对中标药品质量、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优
5月 公厅 制改革 2019 先使用和药款结算、中标药品及原料药生产的监测,
年重点工作任 做好保证使用、确保质量、稳定供应、及时回款等工
务的通知》 作。开展试点评估,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
开。
明确福建全面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
工作。从2019年6月1日起,福建全省公立医疗机
《福建省全面 构将开始采购25个品种相关药品,6月3日起患者就
落实跟进国家 可以按照中选价格购药。对中选25个药品,福建将按
2019年 福 建 省 政 组织药品集中 中选价格实行优先挂网,按公立医疗机构 2018 年度
5月 府办公厅 采购和使用试 药品总用量的60%进行估算采购基础量,同时多管齐
点工作的实施 下畅通优先使用通道,保证中选药品使用量上不低于
方案》 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并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
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等“四个最严”
要求进行药品质量监管。
1.指出试点扩围的目的是推动解决试点药品在“4+7”
试点城市与其他地区间价格落差较大的问题,让改革
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为全面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积
累经验;优化有关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长期稳定
供应,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和高质量发展。2.坚持
《关于国家组“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的核心思想,汇聚联盟地区
2019年 国 家 医 疗 织药品集中采 相关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50%—70%,承诺约
9月 保障局等 9 购和使用试点 定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通过部门合力,落实配套
部门 扩大区域范围 措施,“确保质量、确保使用、确保供应、确保回款”,
的实施意见》 体现契约精神。3.进一步完善了试点政策,允许多家
企业中选,引导企业合理竞价,提高药品供应稳定性。
4.提出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
同、通过医保支付杠杆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推进医
务人员薪酬体制改革等措施,促使医疗机构优先使用
中选药品,并促进三医联动的改革。
会议要求:1.扩大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
《部署深化医
将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较大的品种,及通过仿制药质
2019年 国 务 院 常 药卫生体制改
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以
11月 务会议 革进一步推进
带量采购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2.是确保集中采购药
药品集中采购
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3.制定实施国家用药管理办
和使用》
法。推动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医保目录
日期 部门 文件 相关内容
药品;4.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原则上对同一通用
名相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
药等实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二)相关政策对药品流通领域及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
1. 相关政策对药品流通领域的影响
根据《配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上述政策对药品流通领域的影响如下:
“(1)‘两票制’在全国的落地,有利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区域龙头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提升空间
“‘两票制’提倡医疗机构药品配送采用‘医药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的配送模式,促使调拨业务快速下滑,纯销业务逐步上升,这必然对流通企业在区域市场的分销网络及配送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终端分销网络覆盖广、物流配送能力强的企业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流通网络范围、纵深不足的小型医药商业公司则面临巨大的被整合压力,从而为医药流通行业的进一步集中提供了动力,带来行业的整合加速。
“(2)带量采购有利于优势医药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会有效降低药价
“带量采购等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需要综合考虑保证采购的绝对数量、医保预先支付及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及时性、质量保证措施,以及中标企业生产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对流通企业的资金能力、目标医院覆盖率、配送时间及配送点位等提出更高的要求,生产企业大多会选择区域龙头/全国性龙头进行配送,区域性的龙头企业集中度提升明显,市场份额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带量采购会使得招标的竞争更加激烈,药品的销售价格会进一步下降,会对医药流通企业的毛利率水平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医保支付有利于加快医院回款,缩短账期,改善医药流通企业现金流
“医保支付对医保基金预付资金与回款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国家文件要求预付比例不低于 30%,各地执行细则要求更为严苛,除北京外,上海、天津、重庆、厦门等多个城市明确规定按 50%比例进行预付,且部分地区包括厦门带量采购明确规定30天内回款。医保支付的推广,有效缩短了医院对医药流通企业的账期,进而改善医药流通企业的现金流。”
2. 相关政策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根据《配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两票制、带量采购、医保支付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具体如下:
“公司一直坚持以纯销为主的业务模式,于2009年实现了对福建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覆盖,经过多年深耕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不断加大福建省内包括乡镇(社区)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级医疗机构的开拓力度,公司对乡镇医疗机构实现常态化配送,且在药品专业经营经验、管理体系、专业人才、信息系统、医药物流专业设施、分销网络以及业内品牌知名度等方面确立了公司竞争优势。药品集中采购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公司在福建省内市场进一步做大做强。
“同时,福建省是最早执行‘两票制’的省份,公司及福建省各地区参与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的子公司自福建省七标、八标以来已严格按照‘两票制’的规定开展业务,依托在福建省打造的‘全覆盖、深渗透’医疗机构市场分销体系,在‘两票制’实施的窗口期间,通过渠道优势,实现了公司整体的快速发展。
“此外,公司抓住‘两票制’在全国的推广的契机以及药品集中采购的发展趋势,在进行内生性经营增长的同时,不断进行外延并购,逐步建立在四川、江西、海南三省布局医药纯销业务;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四川省 14 个地市 17家公司,江西省8个地市9家公司和海南省2家公司分销网络布局,已实现对三个省主要区域大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覆盖。
“尽管医药集中采购能有效降低公立医院采购价格,对医药流通企业的毛利率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但是公司依托在福建省内的优势地位,保持了毛利率水平的基本稳定,报告期各期,公司医药流通业务毛利率水平分别为6.49%、6.69%、6.88%和6.94%。
“报告期内,公司紧抓‘两票制’实施以及药品集中采购趋势推广的契机,公司在福建省医药分销市场的份额进一步提升,同时,公司福建省外分销业务规模也快速增长,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9年1-9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项目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增幅 金额
营业收入 1,112,777.3432.39%1,150,089.1037.93%833,823.2819.41%698,288.50
利润总额 26,622.58 39.15% 25,976.52 29.56% 20,049.48 27.36% 15,742.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9,624.29 44.15% 18,032.46 38.10% 13,057.89 13.03% 11,552.31
者的净利润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 19,557.71 43.47% 17,636.18 41.45% 12,468.01 8.63% 11,477.57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医保基金预付资金与回款时间如能得以严格执行,将有效缩短公立医院的回款周期,极大程度地改善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减少财务费用,进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福建省为全国最早实行医保支付的省份之一, 2017年5月至今,福建省各地区陆续落实医保支付,以较早落实医保支付的厦门市为例,厦门市自2017年7月试点医保支付以来,厦门地区医疗机构的回款周期由66天缩短至54天。截至目前,四川省、江西省、海南省尚未执行/落实医保支付。
“综上,公司作为以医药纯销为主,且具备较高终端配送率的区域性医药龙头企业,‘两票制’和集中采购的实施推广,有助于公司通过内涵式增长和外延式扩张,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从而加快行业的整合。”
3. 公司关于相关政策的应对措施
根据《配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两票制”、“医保支付”、“带量采购”等政策的实施使得药品价格持续下降,医药流通企业的盈利空间存在进一步被压缩的风险,针对该等风险,公司制定如下应对策略:“(1)进一步优化营销和配送网络,采取内涵式增长和外延式扩张,进一步下沉并深化福建省的销售网络,同时通过并购的方式,加快福建省外的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2)积极拓展非招标市场,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配送业务的开发力度,提高非招标市场份额。”
(三)关于医药流通领域政策风险的披露
根据《配股说明书》,发行人补充披露风险如下:“近年来,随着医改持续攻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路线逐渐明晰,降价控费两条线已成为我国医改重点,国家医保局医保目录准入价格谈判启动,以市场换价的方式切实降低药品价格。与此同时,‘4+7’全国扩围已经逐步进入落地阶段,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全国扩围,将带来药品价格的持续下降。作为医药流通企业,公司的毛利与药品价格挂钩,随着药品销售价格的持续下降,若公司在福建省、四川省、江西省、海南省以及其他省份的终端医院覆盖率的布局不及预期,市场份额的扩大及药品销售量的提升无法弥补药价下降的幅度,公司将面临盈利空间进一步被压缩的风险。”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医药流通领域政策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已作出应对措施,并于《配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风险。
五、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鹭燕集团、鹭燕生物等租赁办公房、仓库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5题)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物业租赁协议》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关联租赁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租赁价
承租人 出租人 物业坐落 2 租赁期限 用途注
号 (m ) 格
1 2013.05.04-20 办公
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
鹭燕 鹭燕 101、102、201、301、401 3,396.59 40 18.04.30
2 医药 集团 单元 2018.05.01-20 办公
21.04.30
3 燕来福 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 1,365.86 8 2015.01.01-20 仓库
制药 业园91号102单元 16.08.01
4 鹭燕 鹭燕 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 2,730.10 8 2016.08.02-20 仓库
中宏 业园91号102、202单元 17.04.30生物
5 厦门 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 2,736.97 12 2018.05.01-20 办公
博肽 业园91号402、502单元 21.04.30 仓库
注:按元/每平方米每月计算。
根据发行人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公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经营场所的公告》等文件资料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因自有房屋无法满足实际办公需求,因而向鹭燕集团承租相邻位置物业用于办公;发行人子公司燕来福制药、鹭燕中宏和厦门博肽因需存放药品、中药饮片原料和生产设备等需要,向鹭燕生物承租其拥有的交通便利的位于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的相关物业用于办公及仓库等。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关联租赁系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同时考虑交通便捷等客观因素,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租赁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
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物业租赁协议》、租金转账凭证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查询58同城(xm.58.com)、赶集网(www.ganji.com)等办公、仓储类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平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周边面积相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赁价格在每月每平方米32元-55元;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湖里工业园周边面积相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仓储用房租赁价格在每月每平方米7.5元-15元,因此,结合上述列表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鹭燕集团、鹭燕生物之间的房屋租赁租金在市场价格区间内,具有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上述关联租赁均已履行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关联董事、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关联租赁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联租赁符合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承诺
根据麦迪肯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不以向发行人拆借、占用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或挪用、侵占发行人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对于本公司及关联方将来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将由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与独立第三方进行;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4.本公司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5.本公司将促使并保证本公司的关联方亦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本公司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6.本承诺函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以较早为准)终止法律效力:(1)本公司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2)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前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承租的相关物业系为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具有合理性;该等关联租赁的租金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具有公允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依法签订租赁协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基于上述,上述关联交易符合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租赁具有合理性,其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六、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自有房产及租赁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相关自有房产未取得权属证明的具体原因,相关权属证明的办理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风险,是否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2)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涉及权属瑕疵的相关租赁房产,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是否存在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是否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二、一般问题第2题)
(一)未取得权属证明的自有房产相关情况
1. 未取得权属证明的自有房产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二)/2.自有房屋”所述,发行人子公司拥有的4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具体如下:
权属 建筑面积
类型 坐落地址 2 办理进度
人 (m )
2019年10月12日经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
鹭燕 闽侯县上街镇中
自建 51,342 设局验收备案;已完成房屋测绘工作,正在
中宏 美村
办理权属证书
正在调整一期工程消防设施设备,将于相关
三明 三明市梅列区翁
自建 12,261.14 工程完成后进行工程消防验收,并于竣工验
鹭燕 墩物流园
收完成后办理权属证书
巴中 巴中新型产业园 尚待开发商办理完毕相关产权分割手续后
购买 2,474.8
鹭燕 示范园 可办理权属证书
内江 内江市城西工业 尚待转让方准备房屋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其
购买 6,057.76
鹭燕 园区 后可办理权属证书
2. 相关自有房产办理权属证明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
如上表所示,(1)就鹭燕中宏与三明鹭燕的自建房屋,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施工,不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等违法情形,且从未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就该等自建房屋正在进行工程验收或办理权属证书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完成相应工作后,可依法申请房屋登记并办理取得权属证书。(2)就巴中鹭燕、内江鹭燕的购买房屋,发行人子公司与相关方已签署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在转让方/房产开发商完成相关手续后,发行人子公司可依法申请房屋(变更)登记并办理取得权属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因此,就鹭燕中宏与三明鹭燕的自建房屋,待建设完成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就巴中鹭燕、内江鹭燕的购买房屋,待完成产权分割等相应程序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前述房屋均处于推进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正常过程中,不涉及因暂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子公司就其上述自建或购买房屋办理权属证书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障碍或风险,也不存在因暂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而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涉及权属瑕疵的租赁房产以及租赁房产备案的相关情况
1. 涉及权属瑕疵的租赁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用于办公的4处房屋未能提供出租方的房屋权属证书,建筑面积合计8,986.39平方米,但出租方均提供了其有权出租该等房屋的证明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名称 出租方 坐落地址 2 权属证明文件
(m)
达州市万客 达州市达川区翠屏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
四川鹭燕宁峰药
隆超市连锁 街道柳林路89号B 4,619.39 《关于达州市万客隆超市连锁
业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幢3楼A区 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的说明》
海南省农垦总局出具的《海南
海南三叶医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
海南鹭燕医药有 省农垦总局文件(琼垦局班子
药物流管理 区向荣路11号物资 2,700
限公司 [1992]65号)》及《仓库房产
有限公司 仓库6号楼2楼
证问题说明》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
海南鹭燕医药有 书场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证
王河 区向荣路书场村安 967
限公司 明》
置楼第10号铺面
自贡市大安区杨家
自贡鹭燕瑞德祥 自贡金属材 《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审批记
冲人民路44号伍号 700
药业有限公司 料公司 载》
库拾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协议等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用于门店经营的194处房屋中有57处房屋未能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建筑面积合计5,769.69平方米。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确认,上述租赁物业主要用于药房门店经营,不属于公司的核心经营资产,同时也不属于难以替代的经营场所;如发生无法继续使用相关物业的情形时,相关子公司能够在适当时间内找到同等条件的替代经营场所,搬迁成本较低,且搬迁工作也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子公司均按租赁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上述各租赁协议均在正常履行过程中,子公司与相关出租方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也未发生第三方就上述租赁房屋提出权利主张或诉求、或者受到有权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未能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为14,756.08平方米。其中,用于办公的未能提供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为8,986.39平方米,均已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用于门店经营的未能提供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约为5,769.69平方米。
2. 相关租赁房产的备案情况及其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政府主管部门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等有关规定,未履行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相关租赁房屋申请资料尚不齐备及出租方不配合等原因未能就租赁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的风险。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协议不因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而无效。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麦迪肯出具《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函》:“若该等相关物业不规范情形显著影响相关企业拥有和使用该等物业以从事正常业务经营,麦迪肯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排提供相同或相似条件的物业供相关企业经营使用等),促使相关企业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若因该等物业不规范情形导致各相关企业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如第三方索赔等),麦迪肯将与其他相关方积极协调磋商,以在最大程度上支持相关企业正常经营,避免或控制损害继续扩大;同时,针对各相关企业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或损失,麦迪肯将在确认各相关企业损失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相关企业进行补偿,从而减轻或消除相关企业经营方面和财务方面的不利影响。此外,麦迪肯将支持相关企业向相应的物业出租方、合作方积极主张权利,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相关企业的利益。”
基于上述,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事宜,不会导致相应租赁合同无效,但存在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租赁物业,其不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收到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或被有权主管机关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就上述房屋租赁瑕疵问题出具承诺,确认如相关子公司因该等房屋租赁瑕疵问题而受到实际损失后将予以现金补偿。
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已经取得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二、一般问题第3题)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许可资质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西药批发;中药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保健食品批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发;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批发;其他未列明预包装食品批发(含冷藏冷冻食品);其他农业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其他仓储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等分销及医药零售连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必须取得的相关许可及资质包括药品
2
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 、第二类医疗器械
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已取得上述各项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且均在有效期限
内,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index.html )、天眼查(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以及各省/地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不存在无证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取得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资质,且均在有效期限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持续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二、一般问题第4题)
(一)关于销售费用及其与实际经营情况的匹配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删除了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规定,改为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
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
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1. 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及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19年1-9月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职工薪酬 11,301.46 59.03%12,791.25 58.90% 9,482.72 56.37% 7,825.21 55.38%
租赁费 3,208.45 16.76% 4,424.58 20.37% 3,538.48 21.03% 3,058.09 21.64%
运杂费 1,106.66 5.78% 1,327.57 6.11% 995.65 5.92% 636.35 4.50%
差旅费 450.55 2.35% 883.78 4.07% 636.48 3.78% 525.18 3.72%
汽车费用 616.02 3.22% 854.68 3.94% 642.31 3.82% 525.54 3.72%
电话费 143.42 0.75% 291.55 1.34% 237.80 1.41% 222.30 1.57%
业务宣传费 191.71 1.00% 249.89 1.15% 143.16 0.85% 534.60 3.78%
物业水电费 188.95 0.99% 265.31 1.22% 209.03 1.24% 171.73 1.22%
中标服务费 81.06 0.42% 119.35 0.55% 278.96 1.66% 47.83 0.34%
保险费 117.65 0.61% 115.67 0.53% 129.30 0.77% 99.85 0.71%
服务费 563.54 2.94%
业务招待费 648.30 3.39%
其他费用 526.91 2.75% 394.34 1.82% 528.07 3.14% 483.57 3.42%
合计 19,144.68 100%21,717.97 100%16,821.96 100%14,130.26 100%
注:截至2018年末,公司将业务招待支出在管理费用下的“业务招待费”科目统一核算;2019
年起,公司根据业务招待费根据归属部门分别列支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下,因此,2019
年1-9月,“销售费用”新增“业务招待费”二级明细。
根据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说明,就上述销售费用明细说明如下: “1)职工薪酬系公司销售部门所属人员的薪资、社保公积金、福利等。2)租赁费系公司零售业务租用门店、仓库而产生的租金费用。 3)运杂费系公司向客户配送药品、器械等产品所产生的运输费用。4)差旅费系为公司销售部门所属人员发生的路途、住宿、餐饮等费用。5)汽车费用系公司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保养费、维修费等。6)电话费系为公司销售部门所属人员发生的电子通讯设备费用。7)业务宣传费系为宣传公司形象、产品、业务而发生的费用。8)物业水电费系公司租用的门店、仓库而产生的物业、水电费。9)中标服务费系公司参与药品、器械等产品招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10)保险费系公司为各项资产购买的保险费用。11)服务费系公司向服务商支付的服务费用。12)业务招待费系公司销售部门所属人员发生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支出。13)其他费用系上述十二类费用以外的其他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市内交通费用、检验费用、包装费用等。”
2. 销售费用构成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
根据《配股说明书》、公司报告期内年度报告等文件资料,“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14,130.26万元、16,821.96万元、21,717.97万元和19,144.68万元,2016年-2018年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7年和2018年分别较2016年和2017年增长19.05%和29.10%。报告期内,公司在福建省打造‘全覆盖、深渗透’的分销网络,加强组织协调、业务协同、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现代物流建设,优化各地区子公司资源配置,实现福建省内分销网络的协同,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福建省医药分销市场的份额。同时,继续在四川省、江西省、海南省等外省地区布局医药分销网络,公司销售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是公司销售费用增长最主要的原因。2017年和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增幅分别为19.41%和37.93%;2017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销售人员数量分别为1,358人和1,734人,分别较2016年末和2017年末增长39.71%和27.69%,公司销售费用的增长与销售人员规模和业务规模的增长相匹配。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等分销及医药零售连锁。其中,医药分销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93%,是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在医药分销业务中,公司盈利主要来自于当期实现的进销差价,因此,销售费用主要源于销售人员的薪酬、仓库的租赁费用、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运杂费和自身配送产生的汽车费以及销售人员的差旅费。报告期内,职工薪酬、租赁费、运杂费、差旅费和汽车费用是销售费用的主要构成,各期合计占比分别为 88.96%、90.93%、93.39%和 87.14%。综上,公司销售费用的构成与公司的业务模式相匹配。”
(二)关于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合规管理制度》《奖励处罚办法》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发行人已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并设立包括董事会合规委员会、集团合规工作领导小组、集团合规部、各子公司合规工作领导小组在内的合规机构,负责推进和指导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反商业贿赂工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反商业贿赂与腐败承诺书》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访谈发行人合规负责人,发行人“按照上述制度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及政策,在费用支出审核、员工培训、员工奖惩等流程中增加了反商业贿赂的规定,全体一线销售人员均已签署《反商业贿赂与腐败承诺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19)第350ZA0158号),发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规定,各省级卫生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将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地域的省卫生厅网站和省药监局网站,未发现发行人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规证明》、销售费用支出凭证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www.tianyancha.com/)、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以及各省/地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因商业贿赂行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或受到主管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9年12月,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承诺》,“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关于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求,未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任何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立案侦查和诉讼;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从未以任何方式许可或指使员工进行商业贿赂行为;公司建立了禁止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制度、营销费用支出审核制度等内控制度,在避免商业贿赂行为方面已采取了有效的防范措施。”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与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而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请申请人补充披露目前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履行必要的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构成重大担保的,说明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是否已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
1、对外担保的相关事实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山东信托·恒祥 27 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山东信托·恒祥 27 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等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反担保
公司关系
贵阳德昌祥药
成都禾创 无 20,000万元 2018.03.16 2021.03.16 无
业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在成都禾创被发行人收购前,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3月16日,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祥或债务人)与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或债权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山东信托向德昌祥提供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下简称信托贷款)。根据《信托贷款合同》《保证合同》,信托贷款的担保及保证措施包括:(1)成都国联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国联发)以拥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东侧18,214.75平方米住宅用地提供抵押担保;(2)深圳市国联发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持有的成都国联发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3)成都禾创(分立前)、成都国联发、贵州百年广告有限公司、自然人邓杰及其配偶邓杨易、自然人张岳、自然人龙险峰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人未向任何前述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2018年6月12日,成都禾创完成派生分立的工商登记手续,分立为成都禾创和成都禾创瑞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
根据《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及发行人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资料及说明,2018年6月20日,发行人与贵州明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禾创原股东,以下简称贵州明润)、瑞达公司、成都禾创、贵州汉方制药有限公司(担保方,以下简称汉方制药)签署《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发行人收购成都禾创 100%股权。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收购事项。
根据《收购协议》,如成都禾创资产交接日前存在的未披露的任何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导致资产交接日后损失的,贵州明润和瑞达公司负责赔偿,汉方制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情况2019年11月8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子公司成都禾创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川71执411号),成都禾创因为德昌祥信托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
2019年12月4日,发行人披露《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发行人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3 号),具体内容如下:“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司2018 年 6 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购前存在对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 2 亿元本金的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至今仍存续),而你司 2018 年年报中未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你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在收购前,由成都禾创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管理层决定,你司未披露有一定客观原因。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2019年12月10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关于对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212号),就发行人未及时在购买相关股权公告及2018年年报中披露成都禾创的对外担保事项采取了出具监管函的措施。
基于上述,成都禾创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在发行人收购前,且成都禾创及原股东于签署《收购协议》时均未向发行人适当及完整披露。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发行人收购成都禾创股权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信息披露,但因未获知信息等客观原因而未能披露成都禾创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审议情况,并经访谈发行人董秘及合规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如成都禾创涉诉/担保事项有最新进展,发行人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根据《关于子公司收购<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19年12月18日,成都禾创部分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成都禾创2019年1-9月的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3.82%,净利润占公司净利润总额的5.68%,销售收入和利润占比较小,成都禾创的前述诉讼/担保事项不会对总体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成都禾创因其被发行人收购前的对外担保事项被列为被执行人,对成都禾创的良好商业信誉造成一定损害;成都禾创的账户被实施了冻结措施,对成都禾创的正常业务开展造成不便;发行人已通过集团平台为成都禾创日常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加强与客户、供应商的沟通与协调,保障成都禾创的业务持续开展。若成都禾创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发行人将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实际承担的担保金额计提损失,并根据成都禾创的经营情况对收购成都禾创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算。”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书》,发行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州明润返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承担违约金800万元,对成都禾创及发行人因担保事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要求瑞达公司、汉方制药就贵州明润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发行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贵州明润、瑞达公司、汉方制药资产。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积极督促担保事项各方妥善解决纠纷。同时,发行人已通过起诉成都禾创原股东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申请财产保全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对外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和风险提示
1. 未能提供反担保
如前所述,担保事项发生在发行人收购成都禾创前,且发行人于收购成都禾创股权时亦未获知相关担保信息。因此,发行人未能按《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就该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亦未采取反担保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山东信托恒祥 27 号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贷款合同>的债务清偿方案》《民事起诉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积极督促债务人、其他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妥善解决纠纷,尽快解除对成都禾创的执行措施,消除影响。
2. 相关风险的披露
根据《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发行人就成都禾创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并提示相关风险。
综上所述,除成都禾创对外担保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就成都禾创对外担保事项,其发生在发行人收购成都禾创之前,发行人虽就收购事项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但因未获知相关担保信息而未能履行相应程序并进行披露,发行人因此收到厦门证监局的警示函及深交所的监管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积极督促债务人、其他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妥善解决纠纷,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降低成都禾创诉讼/担保事项的损失。
第二部分《律师工作报告》相关法律事实更新
一、本次配股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明确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股份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配股的实质条件
(一) 《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配股说明书》及发行人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资料,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配股说明书》及发行人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等相关文件资料,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 《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9月30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5,523,095.30元、130,578,913.17元、180,324,647.17元及196,242,943.72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监管函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 并 经 查 询 信 用 中 国( www.creditchina.gov.cn/ )、天 眼 查( www.tianyancha.com/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www.gsxt.gov.cn/index.html)及各省/地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为32,683.044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6. 根据《配股说明书》及发行人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配股方案,本次配股完成后,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本次配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等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发行人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等文件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等公开渠道,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且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文件资料及说明,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2. 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文件资料,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1) 发行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 31 日及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5,523,095.30元、130,578,913.17元、180,324,647.17元及196,242,943.72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2)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五部分“发行人的独立性”、第九部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3)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4)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5)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
(6)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第二十部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7) 发行人最近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
3.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期内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等文件资料,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之规定:
(1)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2) 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3)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存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不良资产,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4) 发行人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5) 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9,718,160元,发行人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42,142,218.54元,发行人报告期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报告期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不存在以下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1) 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 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3)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配股说明书》及发行人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配股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含本数),不超过发行人的需要量,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具体投资或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人经营的独立性,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6.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等文件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等公开渠道,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1) 本次配股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3) 发行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深交所的公开谴责;
(4)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5) 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7. 根据《配股说明书》、发行人2019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配股方案及麦迪肯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全额认购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发行项下可配售股份的承诺函》,发行人本次配股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 发行人拟向其截至配股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配售2股的比例配售 A 股股份,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控股股东麦迪肯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在发行人召开审议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前公开承诺全额认购发行人本次配股发行项下可配售股份,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 本次配股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配股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文件,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或换发了部分经营资质证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业务资质证照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四、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新设立子公司自贡鹭善堂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注销子公司合计4家,为福州市博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鹭燕耀升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福建海天蓝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及福州富利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共74家,其中一级子公司共18家。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资料,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1项房屋所有权,其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权利人 房屋权属证书号 座落地址 用途
(㎡)
莆田鹭 闽(2019)莆 田市不动产权 荔城区新度镇林芝路 物流(其他商服 45,513.82
燕 第LC032521号 999号 用地)
五、诉讼和仲裁情况
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一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受理时间 案由 标的金额 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
贵州明润、
鹭燕医药、 股权转 2,310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案件受理通知
瑞达公司、2019.11.15
成都禾创 让纠纷 万元 书,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原告已
汉方制药
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配股发行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章 敬 平
张 亚 楠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一、罚没金额合计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1厦门市市场监督管厦市监处字2016.05.17没收违法所得10,984.7元
理局[2016]41号
鹭燕医药
2厦门市湖里区市场厦湖市监处2017.03.28没收违法所得138,668.22元;罚款238,626元
监督管理局[2017]37号
3厦门市集美区市场(厦集)市监处字2016.01.22没收违法所得15,155.96元;罚款47,452.5元
监督管理局[2016]2002号
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厦市监处字2016.03.23没收违法所得4,120.45元;罚款26,216.37元
燕来福制理局[2016]111号
5药厦门市集美区市场(厦集)市监处字2016.05.20没收违法所得4,463.78元;罚款17,770.8元
监督管理局[2016]64号
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
6厦门市集美区市场厦集市监处字2017.02.07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没收违法所得5,412.09元;罚款21,008.49元
监督管理局[2017]8号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7海峡两岸厦门市集美区市场(厦集)市监处字2017.04.01符没收违法所得3,328.7元,罚款8,057.3元
药材监督管理局[2017]20号
8莆田市食品药品监莆荔食药监药罚2016.05.30没收违法所得2,388.00元,罚款7,693.80元
督管理局荔城分局[2016]26号
9莆田市食品药品监莆荔食药监药罚2016.11.22没收违法所得1,245.00元,罚款8,779.20元
莆田鹭燕督管理局荔城分局[2016]90号
10莆田市食品药品监莆荔食药监药罚2016.12.05没收违法所得2,870.85元,罚款8,930.00元
督管理局荔城分局[2016]100号
11莆田市食品药品监莆食药监行罚2017.01.24罚款28,000元
督管理局[2017]2号
12莆田市食品药品监莆荔食药监药罚2017.10.27没收违法所得8,894.00元,罚款42,782.40元
1-2-37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督管理局荔城分局[2017]57-1号
13莆田市食品药品监莆荔食药监械罚2017.11.10没收医用脱脂棉5包,罚款20,000.00元
督管理局荔城分局[2017]88号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
莆田鹭燕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14莆田市市场监督管莆食药监药罚2019.01.22没收违法所得11,726.77元;罚款24,937.56元
理局[2018]19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号
符
15莆田市食品药品监莆荔食药监药罚2019.04.09没收违法所得7,884.56元,罚款15,769.12元
督管理局荔城分局[2019]14号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16莆田市城市管理行第Z1000733号2019.05.14可证的要求建设部分工罚款10,401.86元
政执法局
程
17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莆国税稽罚2018.01.19违规使用或开具发票罚款10,000元
稽查局[2018]7号
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
18泉州市食品药品监(泉)食药监洛药2016.04.05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没收违法所得5,256.83元,罚款13,142.08元
督管理局罚[2015]22号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符
19泉州市食品药品监(泉)食药监洛药2016.04.22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没收违法所得2,952元,罚款40,000元
督管理局罚[2016]3号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泉州鹭燕
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
20泉州市食品药品监(泉洛)食药监药2018.04.09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没收违法所得89,684.92元,罚款119,229.5元
督管理局洛江分局罚[2018]1号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符
21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国税稽罚告2018.01.18违规使用或开具发票罚款10,000元
稽查局[2018]10号
22国家税务总局泉州泉税稽罚[2018]132018.11.30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罚款37,198.90元
1-2-38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市税务局稽查局号得税
23三明鹭燕三明市食品药品监(明梅)食药监药2016.01.22没收违法所得43,396.80元
督管理局梅列分局罚[2016]13-1号
24宁德市食品药品监(宁)食药监药罚2016.03.21没收违法所得78,449.2元
督管理局[2015]28号
宁德鹭燕
25宁德市食品药品监(宁)食药监药罚2017.12.12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没收违法所得24,502.52元
督管理局[2017]50号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符
26抚州鹭燕抚州市食品药品监(抚)食药监药罚2018.01.18没收违法所得12,127.7元
督管理局[2018]1号
27赣州市食品药品监(赣市)食药监药2016.02.25没收违法所得27,126.90元;罚款27,211.74元
督管理局罚[2016]011号
28赣州市食品药品监(赣市)食药监药2018.06.05没收违法所得2,897.50元;罚款8,692.51元
督管理局罚[2018]6号
赣州鹭燕赣州市食品药品监
29督管理局赣州经济(赣开)食药监械2016.09.12未及时停止销售过期医罚款21,000元
罚[2016]3-4号疗器械
技术开发区分局
30赣州市食品药品监(赣市)食药监药2018.08.06违规使用票据没收违法所得17772.95元;罚款17772.95元
督管理局罚[2018]12号
31南充鹭燕南充市嘉陵区食品(南嘉)食药监械2016.08.16未及时停止销售过期医罚款15,000元
药品监督管理局罚[2016]69号疗器械
32巴中市食品药品监(巴)食药监药行2017.08.03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没收违法所得8,280元,罚款16,560元
督管理局罚[2017]5号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巴中鹭燕
33巴中市食品药品监(巴)食药监药行2017.09.22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责令停业整顿一天,罚款15,000元
督管理局罚[2017]12号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1-2-39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34内江鹭燕内江市市中区食品(内市区)食药监械2017.04.20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库房罚款10,000元
药品监督管理局罚[2017]1003号地址
35广元鹭燕四川省广元市国家广国税稽罚2017.03.14未按规定保管帐簿、记罚款10,000元
税务局稽查局[2017]3号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二、罚没金额合计在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6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厦市监处字2017.09.06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没收违法所得86.42元
局[2017]22号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37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厦市监处字2018.03.09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没收违法所得1,811.61元
鹭燕医药局[2018]13号符
闽厦环(机)罚决
38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19]CA000122019.07.24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罚款200元
号
39厦门大药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厦思市监处2016.07.08罚款409元
房督管理局[2016]97号
40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侯市场监管上罚2016.08.19罚款4,105.16元
局字[2016]005号
41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侯市场监管上罚2017.08.04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没收违法所得2,286.03元;罚款4,968.45元
局字[2017]023号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42鹭燕中宏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侯市场监管上罚2017.08.04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没收违法所得440.11元;罚款792.45元
局字[2017]022符号
43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侯市场监管上罚2018.10.26没收违法所得7.2元
局字[2018]10号
44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侯市场监管上罚2018.12.10
局 字[2018]012号 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45福州鹭燕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侯市场监管执罚2017.08.30没收违法所得958.09元
局字[2017]029号
1-2-40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46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莆荔食药监药罚2017.02.14没收违法所得1,141.4元;罚款2,303.8元
管理局荔城分局告[2017]2号
47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莆荔食药监药罚2017.04.28没收违法所得1,687.59元;罚款3,375.18元
管理局荔城分局[2017]18号
48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莆荔食药监药罚2017.05.03没收违法所得1,458.6元;罚款2,952元
管理局荔城分局告[2017]12号
49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莆荔食药监药罚2017.07.31没收违法所得882.4元;罚款3,088.4元
管理局荔城分局[2017]45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号
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50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莆荔食药监药罚2017.10.18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没收违法所得2,391.75元;罚款5,136元
管理局荔城分局[2017]57号
莆田鹭燕符
51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莆荔食药监药罚2017.10.27没收违法所得4,399.9元
管理局荔城分局[2017]42号
52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莆荔食药监药罚2017.10.31没收违法所得41.8元;罚款760元
管理局荔城分局[2017]49号
53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莆食药监药罚2018.07.13没收违法所得792元;罚款1,584元
管理局[2018]4号
54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莆荔食药监药罚2018.12.26没收违法所得1,103.5元;罚款2,640元
管理局荔城分局[2018]111号
55莆田市地方税务局稽莆地税稽罚2018.07.04违规使用或开具发票罚款1,000.00元
查局[2018]3号
56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泉)食药监洛药2016.06.08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罚款8,000元
管理局罚[2016]8号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57泉州鹭燕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泉)食药监洛药2016.05.17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没收违法所得421.27元;罚款2,415元
管理局罚[2016]9号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58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泉洛)食药监药2019.01.22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没收违法所得432.9元
管理局洛江分局罚[2019]1符号
1-2-41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59漳州市芗城区市场监(芗)市场食药监2017.03.24没收违法所得252元;罚款318元
督管理局罚[2017]5号
60漳州鹭燕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漳)食药监药罚2017.07.06没收违法所得79元
管理局[2017]05号
61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漳)食药监械罚2018.02.27未及时停止销售过期医没收扣押未销售药械
管理局[2017]05号疗器械
62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岩)食药监药罚2017.07.07没收违法所得4,839.1元
管理局[2017]19号
63龙岩市新罗区食品药(岩新)食药监药2018.07.18没收违法所得4.5元
品监督管理局罚[2018]14号
龙岩新鹭
64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岩)食药监药罚2018.11.09没收违法所得73.8元
燕
管理局[2018]63号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
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65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岩)食药监药罚2018.11.09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没收违法所得11.75元;罚款244.44元
管理局[2018]56号符
66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药2016.01.22没收违法所得1,428.52元
管理局梅列分局罚[2016]13-2号
三明鹭燕
67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药2016.01.22没收违法所得832.25元
管理局梅列分局罚[2016]13-3号
68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药2016.01.22没收违法所得3,586.53元
管理局梅列分局罚[2016]13-4号
69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药2016.01.22没收违法所得4,128.88元
管理局梅列分局罚[2016]13-5号
70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药2016.11.07没收违法所得3,721元
管理局梅列分局罚[2016]42号
71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西2016.12.30没收违法所得1,190.5元
1-2-42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管理局梅列分局药罚[2016]45号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
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72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西2016.12.30没收违法所得2,070.5元
三明鹭燕管理局梅列分局[2016]46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药罚号
符
73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西2017.01.06没收违法所得1,475.58元
管理局梅列分局药罚[2017]1号
74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药2019.01.10没收违法所得2,456.5元;罚款7,369.5元
管理局梅列分局罚[2019]3号
75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市监处字2019.06.25没收违法所得4,570元
管理局梅列分局[2019]18号
76三明市梅列区市场监(明梅)食药监徐2019.01.21没收违法所得576.86元
督管理局药罚[2019]7号
77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梅)食药监徐2019.01.31没收违法所得1,882.01元
管理局梅列分局药罚[2019]8号
78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明卫消罚[2019]32019.06.06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罚款3,000元
会号格
79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南)食药监药罚2016.03.09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264元。
管理局[2016]06号
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
80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南)食药监药罚2016.11.17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没收违法所得1,152元;罚款2,880元
管理局[2016]19号
南平鹭燕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延)食药监药罚
符
81南平市延平区食品药[2017]12170202017.08.25没收违法所得10.51元;罚款25.212元
品监督管理局
号
闽南政交执
82政和县交通综合行政[2017]罚字第1112017.05.16车辆未取得道路货物运罚款5,000元
南平鹭燕执法大队输经营许可
号
83南平市延平区交通综闽南延交执2018.10.24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罚款1,000元
合行政执法大队[2018]罚字第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
1-2-43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280号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84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宁区市管处字2016.09.22其他违规销售药品行为罚款5,000元
管理局[2016]65号
85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宁)食药监药罚2016.02.02没收违法所得2,392.1元
管理局[2016]2号
86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宁)食药监药罚2016.11.07没收违法所得8,938元
管理局[2016]31号
87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宁)食药监药罚2016.11.07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没收违法所得4,323元
管理局[2016]32号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宁德鹭燕
88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宁)食药监药罚2017.01.03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没收违法所得2,842元
管理局[2016]35符号
89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宁区市管处字2017.03.16没收违法所得42元;罚款2,600元
督管理局[2017]11号
90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宁区市管处字2017.12.18没收违法所得202元;罚款354元
督管理局[2017]77号
91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宁区市监处字2019.10.08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责令整改;没收37盒解酒灵口服液
督管理局[2019]52号的食品
92湖里华兴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健厦湖卫传罚2019.09.19消毒工作未执行国家有罚款1,000元
医院康局[2019]3号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海口市地方税务局纳(181)琼地征
93海南鹭燕税服务管理局世贸东00155824正常2018.06.29罚款967.5元
路办税服务厅申报行为罚款
94康源爱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厦湖税简罚2019.02.21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罚款200元
湖里区税务局[2019]230482号
95海峡两岸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厦集税简罚2018.11.28罚款200元
药材集美区税务局[2018]1205号
1-2-44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96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厦集)市监处字2017.03.09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没收违法所得2,593.3元;罚款5,910.9元
海峡两岸督管理局[2017]13号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药材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97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厦集市监处2019.11.06没收违法所得469.24元
督管理局(2019符)121号
98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闽卫消罚告2018.04.24罚款3,000元
计划生育局[2018]004号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
99宁德市卫生和计划生宁卫计消罚2018.04.23(含说明书)不符合有罚款3,000元
育委员会[2018]019号
关规定
100宁德市卫生和计划生宁卫计消罚2018.04.16罚款3,000元
宁德鹭燕育委员会[2018]018号
101大药房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侨税简罚2019.03.05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罚款100元
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2019]90064号
102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宁区市管处字2016.02.01没收违法所得1,192.11元
督管理局[2015]1-2号
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
103宁德市寿宁县市场监寿市监处字2019.01.08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没收违法所得106.18元;罚款337.5元
督管理局[2019]1-05号
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104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侯市场监管上罚2018.10.26符没收违法所得424.18元
局字[2018]9号
105福州鹭燕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侯市场监管上罚2017.03.31没收违法所得213.78元;罚款683.9元
大药房局字[2017]007号
106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侯市场监管上罚2017.03.31没收违法所得300.46元;罚款708.6元
局字[2017]008号
107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赣市)食药监药2017.01.04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没收违法所得9,779.10元
[2017]03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管理局罚号
赣州鹭燕
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108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赣市)食药监药2017.01.09符没收违法所得9,900元
管理局罚[2017]04号
1-2-45
序号企业名称处罚机关处罚文号处罚时间处罚事由处罚内容
109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赣市)食药监药2017.05.22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980元
管理局罚[2017]15号
110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71)赣国证2018.06.15罚款100元
国家税务局03108076
111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抚国税稽罚2017.05.24罚款6,239.85元
查局[2017]5号
抚州鹭燕国家税务总局抚州高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12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抚高新税简罚2019.03.21罚款200元
[2019]50285号
务局
113南平鹭燕国家税务总局邵武市邵税罚2019.07.16罚款600元
大药房税务局昭阳税务分局[2019]90038号
114乐山市华乐山市五通桥区食品(乐五)食药监罚2016.08.17没收违法所得2,008.50元;罚款7,172.50元
欣医药有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37号
115限责任公乐山市五通桥区食品(乐五)食药监罚2018.06.25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没收违法所得2,681.25元;罚款5,434元
司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号
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
四川鹭燕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116彭祖医药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川食药监眉罚字2018.09.10符没收违法所得63元
管理局[2018]0033号
有限公司
117南充鹭燕南充市嘉陵区食品药南市食药监药罚2017.07.10没收违法所得240.70元;罚款402元
品监督管理局[2017]5号
四川鹭燕
118容汇医药泸州市龙马潭区食品(泸龙)食药监药2016.11.14没收违法所得26.4元;罚款96元
药品监督管理局罚[2016]22号
有限公司销售、生产的药品所含
119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明元)食药监药2018.11.30成份及/或成份的含量没收违法所得288.9元;罚款529.65元
管理局三元分局罚[2018]18号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
三明鹭燕
符
120大药房三明市将乐县食品药(将)食药监药当2018.11.30罚款171元
品监督管理局罚(2018)6号
1-2-46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1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2024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28-2023.11.27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2-Aa-20180298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30-2023.11.29
认证证书
3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2060135418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6.23-2022.06.22
鹭燕医药
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厦食药监械经营许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09.29-2021.09.28
20162023号
5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厦食药监械经营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04.07
案凭证20162049号
6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10116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5.20-2024.05.19
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1-Aa-20190016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5.23-2024.05.22
认证证书
8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1210008014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12.16-2021.12.15
鹭燕中宏
9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榕食药监械经营许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1.29-2023.04.19
20162105
1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榕食药监械经营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1.17
案凭证20166254号
11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40246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5.10-2024.05.09
莆田鹭燕
1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4-Aa-20190012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5.10-2024.05.09
1-2-47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认证证书
13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莆AC201600052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5.10
证
14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50062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5.30-2024.05.29
1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5-Aa-20190019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5.30-2024.05.29
认证证书
16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5040026749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30-2023.10.29
泉州鹭燕
1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泉食药监械经营许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09-2021.04.18
20164006
18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泉食药监械经营备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08
案凭证20152422号
19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60100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6.10-2024.06.09
2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6-Aa-20190036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6.10-2024.06.09
认证证书
21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6020019648漳州市芗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9.06-2022.03.01
漳州鹭燕
2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漳食药监械经营许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30-2024.09.29
20140005号
2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漳食药监械经营备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9.26
案凭证20170004号
24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70078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9.05-2024.09.04
龙岩新鹭燕
2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7-Aa-2019008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9.05-2024.09.04
1-2-48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认证证书
26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8020029038龙岩市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01-2022.01.09
2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071203-F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12.11-2020.12.10
28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龙食药监械经营备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24
案凭证20151129号
29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80017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6.10-2024.06.09
3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8-Aa-20190035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6.10-2024.06.09
认证证书
31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4020038971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列分局2018.10.24-2023.10.23
三明鹭燕
3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明食药监械经营许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26-2020.05.03
20150007号
3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明食药监械经营备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列分局2018.09.21
案凭证20150017号
34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90255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6.10-2024.06.09
3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9-Aa-20190026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6.12-2024.06.11
认证证书
36南平鹭燕医药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7020056314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11.15-2023.11.14
3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南食药监械经营许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0.30-2023.10.29
20180013号
南平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1-2-49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38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延食药监械经营备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局2017.12.12
案凭证20170013号
39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30197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1.09-2020.01.08
4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3-Aa-2014016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1.09-2020.01.08
认证证书
41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9020026407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0.19-2022.06.26
宁德鹭燕
4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宁食药监械经营许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29-2021.11.01
20161009号
4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宁食药监械经营备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3.22
案凭证20150023号
44药品经营许可证闽BA5920057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9.05-2024.09.04
4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2-Ba-2019028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9.05-2024.09.04
认证证书
46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2060143784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7.14-2022.07.13
厦门鹭燕大药房
4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厦食药监械经营许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8.14-2022.08.13
20172024号
48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厦食药监械经营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07.28
案凭证20150273
49药品经营许可证闽DA5930016宁德市蕉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7.10-2020.07.09
宁德鹭燕大药房有限公
50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FJ03-Da-20150179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11.17-2020.12.10
范认证证书
1-2-50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5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闽宁食药监械经营备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22
备案凭证20151006号
5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榕食药监械经营许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17-2020.07.16
20152110
福建鹭燕医疗器械有限公
司
5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榕食药监械经营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9.13
案凭证20156222号
54药品生产许可证闽20160077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01.01-2020.12.31
55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2110065301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4.02-2022.04.23
56食品经营许可证JY33502110130480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4.02-2023.02.13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FJ20150001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1.07-2020.01.06
GMP证书
58福建省排污许可证350211-2018-000041厦门市集美环境保护局2018.05.28-2023.05.27
燕来福制药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3502966360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2018.05.04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6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3902600713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2018.06.11
业备案表
6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02904479厦门市商务局2018.04.25
记表
62智慧康源(厦门)科技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厦食药监械经营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1.09
限公司案凭证20192003
63鹭燕世博药品经营许可证川AA0280229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9.05-2024.09.04
1-2-51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6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1-Aa-20190229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9.05-2024.09.04
认证证书
鹭燕世博
6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蓉食药监械经营许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03-2020.06.10
20150316号
66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蓉食药监械经营备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4.08
案凭证20151177号
67药品经营许可证川AA028021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8.28-2024.08.27
成都禾创
6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1-Aa-2019021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8.28-2024.08.27
认证证书
69药品经营许可证赣AA7910165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01-2024.10.31
7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JX19-66N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01-2024.10.31
认证证书
71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601000021491南昌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25-2022.08.24
江西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7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赣洪食药监械经营许南昌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3.28-2020.03.29
20150034
7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赣洪食药监械经营备南昌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3.14
案凭证20150072号更2
74药品经营许可证琼AA8980086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0.09-2024.10.08
7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HN19-121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0.09-2024.10.08
海南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认证证书
76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琼海口食药监械经营许海口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7.08-2020.07.23
1-2-52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20150089号
海南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77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琼海口食药监械经营备海口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7.09
案凭证20150065号
78药品生产许可证皖20160158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01.01-2020.12.31
7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AH20180458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1.15-2023.01.14
GMP证书
80甘草、麻黄草收购(经皖MHC-2019-006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19.07.12-2020.07.11
亳州饮片厂营)许可证
81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皖环许可谯字亳州市谯城区环境保护局2016.06.27-2018.06.263
可证03010076号
82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10088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5.20-2024.05.19
8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1-Aa-20190015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5.20-2024.05.19
认证证书
84福州鹭燕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1210008006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1.11-2021.12.15
8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榕食药监械经营许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4.20-2023.04.19
20152113
86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榕食药监械经营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3.02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与亳州市谯城区环境保护局的匿名电话咨询,因亳州市地方政策调整,暂停排污许可证的换发工作。2019年7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生态环境局出
具《环保证明》,证明亳州饮片厂“自2016年以来,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
1-2-53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案凭证20156249号
8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厦食药监械经营许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12.29-2020.12.28
20150165号
88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厦食药监械经营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12.15
案凭证20150512
厦门鹭燕医疗器械有限公
司
8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350216915A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2018.12.21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90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02909089厦门市商务局2018.12.20
记表
91厦门鹭善堂健康服务有限福建省排污许可证350211-2018-000030厦门市集美环境保护局2018.05.08-2020.08.09
公司
9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3502160GH8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2018.06.08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93厦门鹭燕国际贸易有限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02905360厦门市商务局2018.06.07
司记表
9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3995100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2018.06.08
业备案表
95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63502120401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2.18-2024.01.24
厦门博肽生物科技有限公
96司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2060131195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6.13-2022.06.12
97药品经营许可证闽DA5922115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6.27-2023.06.26
厦门鹭燕云药房有限公司
9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2-DA-2018201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7.05-2023.07.04
1-2-54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认证证书
99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2060244187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7.27-2023.07.26
10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厦食药监械经营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7.23
案凭证20182046
101药品经营许可证闽AA592030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01.27-2021.01.26
10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2-Aa-20160240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3.15-2021.01.26
认证证书
103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2110122653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4.02-2022.12.28
104海峡两岸药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3502166A6T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2018.05.04
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10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02904480厦门市商务局2018.04.25
记表
106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3902602208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2018.06.11
业备案表
107药品经营许可证闽BA5910022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06-2024.11.05
10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1-Ba-2019037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06-2024.11.05
认证证书
109福州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1210008233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7.27-2021.12.19
11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榕食药监械经营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12
案凭证20156207号
11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榕食药监械经营许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7-2023.06.06
1-2-55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20182102
11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榕食药监械经营许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6.07-2021.05.19
20142102
福州富利达生物医药有限
公司
11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榕食药监械经营备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6.21
案凭证20146201号
114龙岩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8020097565龙岩市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8.06-2023.08.05
115药品经营许可证闽BA5990147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1.12-2023.01.11
116南平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9-Ba-201813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1.12-2023.01.11
认证证书
117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7020039869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01.13-2023.01.12
118药品经营许可证闽BA5950009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3.02-2020.03.01
11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5-Ba-201505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3.02-2020.03.01
认证证书
120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5030143181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7.24-2023.07.23
泉州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
12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泉食药监械经营许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8.17-2022.12.06
20172029号
12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泉食药监械经营备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0.24
案凭证20151330号
123药品经营许可证闽BA598014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03.10-2021.03.09
三明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
12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8-Ba-2016129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03.10-2021.03.09
认证证书
1-2-56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125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4020038963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列分局2018.10.24-2023.10.23
三明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
126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明食药监械经营许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列分局2018.10.08-2021.03.17
20160004号
127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明食药监械经营备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列分局2018.09.29
案凭证20160008号
128药品经营许可证闽BA596000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3.26-2020.03.25
129漳州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FJ06-Ba-201506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3.26-2020.03.25
认证证书
130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506020021547漳州市芗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22-2022.03.22
131厦门湖里燕来福国医馆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117-835020617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健康局2019.06.14-2022.06.13
医门诊部D1202
132药品经营许可证川AA817018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8.02-2024.08.01
13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12-Aa-2019018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8.02-2024.08.01
认证证书
134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3040014003南充市嘉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9.18-2022.09.17
南充鹭燕
13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南食药监械经营许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15-2021.08.17
20160051号
136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南食药监械经营备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1.02
案凭证20160226号
137药品经营许可证SC12-Aa-2016095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23-2021.01.26
阆中市鹭燕华康药业有限
138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12-Aa-20160951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23-2021.01.26
1-2-57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认证证书
139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3810032432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09.22-2022.09.21
140药品经营许可证SC03-Aa-20150496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09-2020.01.25
141自贡鹭燕瑞德祥药业有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3-Aa-20150496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09-2020.01.25
公司认证证书
142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03040008874自贡市大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17-2022.03.31
14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自食药监械经营许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16-2021.04.11
20160007号
14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自食药监械经营备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8.16
自贡鹭燕瑞德祥药业有限案凭证20150011号
公司
14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自字自贡市交通运输管理局2018.05.04-2022.05.03
510304002469号
146药品经营许可证SC06-Aa-2015066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9.13-2020.05.24
14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6-Aa-2015066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5.15-2020.05.24
认证证书
148四川鹭燕金天利医药有限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06010000687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2018.08.21-2022.11.09
开发区分局
公司
149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德食药监械经营许德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7.27-2021.05.24
20160019号
15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德食药监械经营备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3.19
案凭证20160050号
1-2-58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151药品经营许可证SC07-Aa-2015090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9.15-2020.12.27
15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7-Aa-2015090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9.15-2020.12.27
认证证书
广元鹭燕
15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广食药监械经营许四川省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9.12-2021.07.24
20160056号
154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川广食药监械经营备四川省广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9.12
证20160195号
155药品经营许可证SC17-Aa-20150910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9.27-2021.01.03
15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17-Aa-20150910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4.10-2021.01.03
认证证书
巴中鹭燕
15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巴食药监械经营许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4.12-2022.03.20
20170006号
158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巴食药监械经营备四川省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4.18
案凭证20160014号
159药品经营许可证川AA8300139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7.29-2024.07.18
16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5-Aa-20190139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8.08-2024.07.18
认证证书
161四川鹭燕容汇医药有限公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05210032900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1.03-2023.01.02
司
16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泸食药监械经营许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8.29-2022.03.05
20170007号
16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泸食药监械经营备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22
1-2-59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案凭证20170606号
164药品经营许可证川AA832029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0.30-2024.10.29
16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9-Aa-2019029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0.30-2024.10.29
认证证书
166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0010007546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2019.05.09-2024.05.08
内江鹭燕理办公室
167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内食药监械经营许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5.08-2020.11.04
20150029号
168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内食药监械经营备四川省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5.08
案凭证20150022号
169药品经营许可证SC06-Aa-2015057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4.10-2020.02.09
17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6-Aa-2015057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4.10-2020.08.02
认证证书
171四川鹭燕盈科医药有限公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6040004139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山园区2018.04.24-2023.04.23
分局
司
17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广食药监械经营许四川省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7.18-2021.03.22
20160018号
17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广食药监械经营备四川省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7.18
案凭证20160027号
1-2-60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174药品经营许可证川AA8180299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0.30-2024.10.29
17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14-Aa-20190299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0.30-2024.10.29
认证证书
四川鹭燕宁峰药业有限公
176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达食药监械经营许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6.28-2021.02.28
20160007号
177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达食药监械经营备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7.01
案凭证20150001号
178药品经营许可证SC21-Aa-2015050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21-2020.01.25
17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21-Aa-2015050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21-2020.01.25
认证证书
180四川鹭燕彭祖医药有限公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4220004768眉山市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7.02-2022.01.02
司
18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眉食药监械经营许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21-2021.12.06
20160045号
18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眉食药监械经营备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6
案凭证20160382号
183药品经营许可证川AA833016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8.02-2024.08.01
18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10-Aa-20190163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8.06-2024.08.01
认证证书
乐山市华欣医药有限责任
185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11120020117乐山市五通桥区行政审批局2019.06.27-2023.06.06
186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乐食药监械经营许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5.24-2024.05.23
20190026号
1-2-61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乐山市华欣医药有限责任
187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乐食药监械经营备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5.06
公司
案凭证20160085号
188药品经营许可证川AA8160320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12-2024.11.11
18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2-Aa-20190320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12-2024.11.11
认证证书
190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07810019622江油市行政审批局2017.06.19-2021.06.18
19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绵食药监械经营许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8.10-2023.08.09
绵阳鹭燕20180128号
192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绵食药监械经营备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9.19
案凭证20150019号
19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绵字江油市行政审批局2016.09.13-2020.09.12
510781003440号
19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川环许B20071江油市环境保护局2015.07.27-2020.07.26
195药品经营许可证川AA825020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8.28-2024.08.27
19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SC08-Aa-20190201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8.28-2024.08.27
认证证书
197食品经营许可证JY15109030018608遂宁市船山区行政审批局2019.03.21-2022.09.20
遂宁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198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川遂食药监械经营许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7.03-2021.08.02
20160022号
199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川遂食药监械经营备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7.01
案凭证20160078号
1-2-62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200药品经营许可证赣AA7940004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7.30-2024.07.29
20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JX19-27N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7.30-2024.07.29
认证证书
202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610000000373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01-2021.03.31
抚州鹭燕
20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赣抚食药监械经营许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21-2023.06.20
20180043号
20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赣抚食药监械经营备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2.27
案凭证20170022号
205药品经营许可证赣AA797019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3.12-2020.11.24
20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JX15-88N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0.17-2020.11.24
认证书
207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607010038567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2018.01.10-2023.01.09
赣州鹭燕技术开发区分局
208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赣市食药监械经营许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9.18-2021.02.17
20160011号(变)
209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赣市食药监械经营备赣州市行政审批局2019.09.05
案凭证20150420号(变)
210药品经营许可证赣AA7960489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3.08-2024.03.07
吉安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21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JX19-18N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6.17-2024.06.16
认证证书
212九江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赣AA7920473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23-2023.11.22
1-2-63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21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JX19-1N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2.02-2024.02.01
九江鹭燕医药有限公司认证证书
21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赣九食药监械经营许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1.21-2024.01.20
20190007号
215药品经营许可证赣AA7910415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15-2022.11.13
21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JX17-61N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20-2022.12.19
认证证书
江西省鹭燕滨江医药有限
217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赣洪械经营许20180010南昌市行政审批局2018.11.05-2023.06.19
号(更)
218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赣洪食药监械经营备南昌市行政审批局2018.11.05
案凭证20187026号(更)
219药品经营许可证赣AA7990200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29-2024.11.28
22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JX19-82N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11.29-2024.11.28
认证证书
221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603010001219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2019.05.29-2021.07.05
局
萍乡鹭顺医药有限公司
22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赣萍食药监械经营许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5.30-2023.03.26
20170080号(更)
22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赣萍食药监械经营备萍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07.15
案凭证2014099号更
22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赣)-非经营性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12.21-2021.12.20
格证书-2016-0026
1-2-64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225药品经营许可证赣AA7900488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2.12-2024.02.11
22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JX19-9N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03.26-2024.03.25
认证证书
227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605040015855新余市高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03.04-2024.03.03
新余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228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赣余食药械经营许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02.26-2024.02.25
20190046
229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赣余食药监械经营备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9.02.19
案凭证20190012号
230药品经营许可证赣AA7950442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4.09-2023.04.08
23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A-JX18-22N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6.22-2023.06.21
认证证书
232食品经营许可证JY13609810036823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6.13-2023.06.11
宜春鹭燕医药有限公司
23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赣丰食药监械经营许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7.06-2023.07.05
20180014号
234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赣丰食药监械经营备丰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06.28
案凭证20180051号
235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琼海口食药监械经营许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7.18-2023.04.08
20180044号
海口宜邦医药技术开发有
限公司
236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琼海口食药监械经营备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07.18
案凭证20150075号
237福建海天蓝生物制品有限食品生产许可证SC12235080200838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06.16-2022.06.15
1-2-65
序号权利人经营资质种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权利期限/核发日期
公司
238厦门湖里华兴医院有限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153-X35020619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健康局2017.11.14-2020.11.13
司A1002
239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闽泉食药监械经营许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26-2024.09.25
20194022
泉州鹭燕医疗器械有限公
司
24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闽泉食药监械经营备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24
案凭证20192479号
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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