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等议案。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仅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融资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2020年各子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担保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二、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遵循了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平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根据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徐殿利、叶国田、牟敦潭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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