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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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498 证券简称:烽火通信 公告编号:临2019- 060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90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
    民币3,088,35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12月6日,主承销商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28,720,000.00 元后将余额人民币
    3,059,630,000.00 元全部汇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31,462,8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56,887,2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19】第ZE10780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武汉飞思灵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武
    汉烽火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丙方”)分别与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邮科院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中
    国光大银行武汉洪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目前,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户账号          金额
        交通银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421421088012000324794   975,92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邮科院支行    3202018629200134564         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邮科院支行    3202018619200134481    812,030,000.0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9550880031678400567         0.0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9550880217144600112    500,000,00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027900113210909           0.0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         125908747410905      390,780,000.00
            中国光大银行武汉洪山支行            38370188000286939     265,21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   42050110083500000663    115,69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广飞、庄斌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金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金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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