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提交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听取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三爱富(常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新材料”)本次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盘活存量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徐忠伟先生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王彦超
黄 生
伍爱群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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