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进入细分领域,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进而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次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成立产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
独立董事:姜尚君、马刃、杜传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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