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科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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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因2名拟激励对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原因,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2019年12月20日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除原拟激励对象2人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被取消授予资格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以2019年12月20日为授予日,以12.25元/股的价格向22名激励对象授予99.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鹏飞
    
    2019年12月20日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窦红静
    
    2019年12月20日
    
    (本页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瑞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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