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舟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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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梦舟股份 编号:临2019-085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目前尚处于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舟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梦舟”)及其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梦舟”)近日收到芜湖仲裁委员会发来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芜仲字第288号、289号、29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芜仲字第288号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 尔 果 斯 市 亚 欧 路 商 贸 中 心 二 楼 2076 室,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654004MA775GYN1T。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南浦路685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78663971J。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和请求
    
    1、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兴梦舟”)唯一股东,持有嘉兴梦舟100%的股权。2018年4月27日,申请人作出决定:将嘉兴梦舟2017年12月31日前所形成的税后利润35,174,808.03元,向股东进行分配。
    
    被申请人嘉兴梦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利润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嘉兴梦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
    
    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2、诉讼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健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利润款35,174,808.03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二、(2019)芜仲字第289号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霍尔果斯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 尔 果 斯 市 亚 欧 路 商 贸 中 心 二 楼 2076 室,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654004MA775GYN1T。
    
    法定代表人:龚迎兵,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2楼35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50977436E。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和请求
    
    1、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嘉兴梦舟唯一股东,持有嘉兴梦舟100%的股权。2018年6月28日,申请人(甲方)与上海大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双方约定乙方收购甲方持有嘉兴梦舟 100%股权的对价为38,350,897.24元;乙方应以现金形式向甲方购买嘉兴梦舟100%股权,乙方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2、诉讼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张健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38,350,897.24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三、(2019)芜仲字第290号仲裁案件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西安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曲江SOHO2号楼1单元10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986204891。
    
    法定代表人:吴传虎,执行董事。
    
    2、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南浦路685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78663971J。
    
    法定代表人:张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健,男,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大昀影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3、仲裁机构名称:芜湖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和请求
    
    1、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嘉兴梦舟签订一份《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申请人将合同附件所列的全部资产,以104,919,691.61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兴梦舟;同日,双方另签订了一份《电视剧项目转让协议》,约定:申请人将其拥有的电视剧《灰雁》、《白浪红尘》、《铁血军团》、《伏魔令》的全部权益,以103,390,822.24元的价格转让给嘉兴梦舟。因被申请人嘉兴梦舟向申请人清偿了部分债务、申请人代收了被申请人嘉兴梦舟的部分债权,截至日前被申请人嘉兴梦舟尚欠申请人转让款(费)189,061,505.68元。
    
    被申请人嘉兴梦舟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张健作为嘉兴梦舟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嘉兴梦舟的到期债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仲裁申请,望裁如所请。
    
    2、诉讼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嘉兴南北湖梦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张健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资产转让款、电视剧项目转让费合计189,061,505.68元;2)裁决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仲裁案件目前尚处于受理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芜湖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芜仲字第288号、289号、290号。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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