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放弃天津立石份额优先购买权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关联董事郭信平先生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放弃天津立石份额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陆明泉 郭秀华 杨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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