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提交的《关于放弃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份额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其他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郭信平先生需回避表决。(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陆明泉 郭秀华 杨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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