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详细了解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有关情况,认真审阅并审议了议案的材料,并就相关方面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等有关方进行了深入充分的沟通、探讨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刘新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我们同意补选刘新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郑德珵 任德盛 张力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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