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子: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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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致: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286
    
    敬启者:
    
    受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12月
    
    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
    
    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2月5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通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开形式及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参
    
    会和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19年12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
    
    院16号楼25层A区2521会议室召开。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董事会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
    
    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2、截至债权登记日(2019年12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参加会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未清偿本期债券共计3,065,780张,占未清偿本期债券总张数的12.80%。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比例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仅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
    
    出新的临时提案。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方式进行。
    
    3、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赞成的债券共计3,065,78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100%;反对的债券共计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0%;弃权的债券共计0张,
    
    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债券总张数的0%。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
    
    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
    
    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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