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钢铁”)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山东钢铁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山东钢铁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公司章程》;
2、2019年10月9日山东钢铁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2019年11月28日山东钢铁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 2019年11月18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5、山东钢铁于 2019年 1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
6、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山东钢铁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山东钢铁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山东钢铁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1月28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2:0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4号楼4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王向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决议与通知的时间、地点,于2019年12月20日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前述决议与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5,556,919,57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0.7641%。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本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孙日东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5,556,851,37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987%。
2、关于选举孙成玉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5,556,852,874股,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99.9987%。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山东钢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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