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聘任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影响公司财务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连鸿、陈康幼、杨张欢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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