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并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将进行提前换届选举工作。公司控股股东推荐温志平先生、陈泽虹女士、石磊先生、梁昭亮先生、李波先生、朱少冬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根据六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六位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控股股东推荐傅冠强先生、李薇薇女士、童国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根据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超过6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同意第五届董事会将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投票选举。
二、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19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洪连鸿、陈康幼、杨张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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