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关于控股子公司业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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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9-068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务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诉讼阶段:法院执行中。
    
    ?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溢租赁)为案件原告,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斯维)、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光伏)、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为案件被告。
    
    ? 涉案金额:未付租金合计4,456.06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等,2019年1月收到法院执行款695万元。
    
    ? 2019年12月19日,香溢租赁与辽宁华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
    
    ? 辽宁华君向香溢租赁支付债权转让款后本协议生效。本协议存在不生效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
    
    2015年9月1日,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分别签订编号为XYZL-201508001的《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XYZLMM-201508001的《设备购买合同》,约定: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生产设备(租赁标的)给奥特斯维,设备总价5500万元。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保证金可冲抵应付未付租金。2015年9月1日、2017年6月19日,香溢租赁分别与海润光伏、华君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奥特斯维的全部义务向香溢租赁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香溢租赁依约向奥特斯维交付约定的租赁设备,并收取租金。但奥特斯维支付了7期租金后出现逾期,后虽有租金支付但金额不足,构成违约。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香溢租赁多次催讨无果。
    
    (二)编号为XYZL-201512002的《融资租赁合同》
    
    2015年12月22日,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分别签订编号为XYZL-201512002的《融资租赁合同》和编号为XYZLMM-201512002的《设备购买合同》,约定:香溢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交付、出租生产设备(租赁标的)给奥特斯维,设备总价5500万元。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保证金可冲抵应付未付租金。2015年12月22日、2017年6月19日,香溢租赁分别与海润光伏、华君集团签订《保证合同》,合同均约定保证人为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奥特斯维的全部义务向香溢租赁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香溢租赁依约向奥特斯维交付约定的租赁设备,并收取租金。但奥特斯维支付了6期租金后出现逾期,后虽有租金支付但金额严重不足,构成违约。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香溢租赁多次催讨无果。
    
    2018年5月16日,香溢租赁就上述合同违约事宜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2018)浙0203民初6152号和(2018)浙0203民初6155号。判决情况为:1、确认香溢租赁与奥特斯维签订的上述两份《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26日解除;2、上述两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归香溢租赁所有,奥特斯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奥特斯维赔偿香溢租赁损失,损失范围为上述两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付未付租金(已扣除保证金)44,560,608.45元、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之和与取回租赁物价值之间的差额(以本判决申请执行,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实现的价值);4、海润光伏、华君集团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29日,香溢租赁收到法院执行款695万元。
    
    2019年4月24日,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奥特斯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香溢租赁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4035万元。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8-027、2018-061、2019-011)
    
    二、执行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19日,香溢租赁与辽宁华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3,000万元。《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浙江香溢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辽宁华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指香溢租赁、辽宁华君双方约定由香溢租赁转让给辽宁华君的全部权益,以及该等资产项下的所有从权利及/或利益以及相关的债权文件或产权文件。
    
    (一) 转让标的
    
    1.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3民初6152号和(2018)浙0203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香溢租赁对奥特斯维、海润光伏、华君集团债权,编号为 XYZL-201512002 号《融资租赁合同》及XYZL-201508001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设备的所有权(不包括香溢租赁在交易基准日前已处置的设备,即(2018)浙0203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香溢租赁已回款695万元)。
    
    2.债务人奥特斯维已经破产清算,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一切权利及利益也包含在此次转让中。
    
    3.本协议交易基准日为2019年12月12日,以交易基准日的资产状况为本协议交易标的资产状况。
    
    (二) 转让价格
    
    辽宁华君为取得转让标的应支付给香溢租赁的转让价款总额为3,000万元。
    
    (三) 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
    
    辽宁华君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人民币3,000万元汇至香溢租赁指定的收款账户。
    
    (四) 资产交割及风险转移
    
    1.辽宁华君按照约定向香溢租赁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香溢租赁应在指定地点将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相关之债权文件或产权文件原件
    
    全部交付给辽宁华君,其检查无误后,由双方共同签署《债权文件清单》(以资
    
    产交割日实际交接文件为准),并以该日为资产交割日。
    
    2.香溢租赁为实现债权支付费用之凭证(法律服务合同原件和支付律师费凭证、发票复印件)应随标的资产一并转交给辽宁华君,否则辽宁华君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自资产交割日起,香溢租赁应尽快配合辽宁华君办理与转让标的资产有关的转移手续,还应配合完成执行主体的变更。
    
    4.自交易基准日起,标的资产的一切风险及相关收益转移至辽宁华君负担和拥有。
    
    自交易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期间,香溢租赁所支出的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处置费用由辽宁华君承担,并将本款所述费用的原始凭证交与辽宁华君。
    
    (五)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辽宁华君向香溢租赁支付债权转让款后本协议生效。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的达成,有利于加快公司风险资产的处置,盘活不良资产。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存在不生效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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