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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