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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