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7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部分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12月3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9年12月18日发布提示性公告。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20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2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9:15至2019年12月20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A楼302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吴光美董事长
6、合法性: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37,979,1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452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37,482,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计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96,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以下股份数均包括以现场和网络方式的投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无取消或否决议案的情况。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6,624,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83%;反对496,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612,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62%,反对49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吴光美董事长、崔从权总经理、叶平副总经理、李立新副总经理系股权激励对象,为关联股东;吴光美董事长兼任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执行董事,化三院亦作为关联股东。以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发布于2019年12月3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东华科技2019-081号《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以及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16,624,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83%;反对496,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9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6,612,6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62%,反对496,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14%,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化三院、吴光美董事长、崔从权总经理、叶平副总经理、李立新副总经理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具 体 内 容详 见 发布 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 巨 潮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337,482,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0%;反对496,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9%;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发布于2019年9月7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东华科技2019-064号《六届二十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束晓俊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9]第298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9]第298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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