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管亚平先生的辞职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过对单兆禄先生的任职材料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单兆禄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进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收到中国证监会以及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
单兆禄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单兆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周心权先生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选举独立董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确认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将该类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独立董事:邓 峰、沃 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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