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致: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4-276
受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证券事务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上午 9:15 至 9:25 ,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9:15-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2月20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18号北京凯迪克格兰云天大酒店三层二号会议室举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12月13日。
2.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937,350,97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7.28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就现场会议的表决过程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一项议案,且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5.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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