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开展业务合作暨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该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滇中供应链合计总额不超过48,0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体现了公司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本次事项。
二、关于公司拟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开展业务合作暨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农发行云南省分行开展业务合作,有利于整合双方的资源优势,本次为云南粮油工业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构成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同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公司拟为云南粮油工业向农发行云南省分行申请融资涉及的贸易监管等提供技术服务,并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1 年。
独立董事:李 洋 梁志宏 赵起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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