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由于公司所属控股(控制)企业较多,在经营与发展中需要办理的融资业务量大,为提高公司议事和决策效率,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提供担保总额议案的形式对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的担保情况做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了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为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所属控股(控制)企业间以及公司所属各控股(控制)企业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武堂) (王春华) (邢红梅)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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