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浦: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19-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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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19-22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057)和《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沪0113民初13419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与上海凯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钢物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欧浦乐从与被告凯钢物流于2018年9月签订的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905的《购销合同》于2019年10月12日解除。
    
    2、被告凯钢物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欧浦乐从货款572万元。
    
    3、被告凯钢物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浦乐从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72万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98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2019)沪0113民初13420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与上海巽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钢钢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欧浦乐从与被告巽钢钢铁于2018年9月签订的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888的《购销合同》于2019年10月12日解除。
    
    2、被告巽钢钢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欧浦乐从货款6585000元。
    
    3、被告巽钢钢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浦乐从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585000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1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2018)粤06民初241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偿还编号PJ10500201700005《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以8,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2625%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收利息至2019年1月20日,扣减欧浦智网已支付的利息10,852.45元。对上述合同期内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自相应的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9.2625%上浮50%计收复利至2019年1月20日;罚息以相应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2625%上浮50%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欧浦智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偿还编号PJ105038201800003《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以7,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7%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收利息至2019年1月20日;对上述合同期内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自相应的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5.7%上浮50%计收复利至2019年1月20日;罚息以相应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上浮50%从2019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在编号SB105004201700006《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7,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1、2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在编号SB1050042170007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192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1、2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在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7,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1项、第2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对本判决第1、2项确定的债权,对欧浦智网所有的广东烨辉钢铁有限公司60%股权(即股权数额3,000万元)就其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处置方式所得价款在本金余额最高限额19,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2,415.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807,415.97元,由被告欧浦智网负担,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对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2019)粤06民初57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HAR TOW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AR TOW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1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383,61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2、被告陈礼豪应对本判决主文第1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浦智网追偿;
    
    3、驳回原告HAR TOW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96.15元,由原告HAR TOW负担29,233.37元,由被告欧浦智网、陈礼豪共同负担90,06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HAR TOW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欧浦智网、陈礼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2019)粤06民初31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WEEKOKKENG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EEKOKKENG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1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383,61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2、被告陈礼豪应对本判决主文第1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浦智网追偿;
    
    3、驳回原告WEEKOKKENG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07.33元,由原告WEEKOKKENG负担25,048元,由被告欧浦智网、陈礼豪共同负担87,75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WEEKOKKENG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欧浦智网、陈礼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3民初13419号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3民初13420号
    
    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06民初241号
    
    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初57号
    
    5、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06民初31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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